#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續審 [3/1]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答辯時已認罪❗️)
(2)阻礙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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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將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控方回應:
辯方陳詞質疑警方先後3次向被告發出警告是否合理,及有沒有空間給被告考量。控方指出證物錄音謄本P1a可反映女警長55477比警告既過程。女警長首次警告後被告是有回應「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拉得」,回應有挑引性叫快啲。反之女警長是繼續逐次警告,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又說「拉我喇拉我喇」,女警長有説告阻差辦公才作第三次警告。

辯方補充:
說呈堂片段見警長第一同第三次警告前後只差十秒時間。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說「攞身分證出嚟」在片段及謄本完全沒有此相關紀錄。而PW1男警長稱叫被告收埋手機攞身分證出嚟後奪去被告手機,呈堂片段見PW1用手指捽手機螢幕,片段支持辯方陳詞提出終審法院 譚立輝案例,被告爭取自己應有權利(無理被搶奪手機)與警方糾纏構成不便不算阻差辦公,也希望法庭小心考慮PW1及PW2之證供是否可信。

案件押後至 10月18日 1430 於同一法庭進行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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