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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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警員10969 徐家明(音)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播放P120 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片長少於一分鐘

PW3確認影片所示為當天在龍翔道追捕示威者的情況。

00:00:00 截圖,呈堂為P120_PW3_1
PW3在截圖下方圈出示威者人群及上方的PW3所屬的鐵路應變部隊,PW3指出截圖下方為早前提及的路障

00:00:16 截圖,呈堂為P120_PW3_2
PW3在截圖下方圈出示威者人群及上方的PW3所屬的鐵路應變部隊,PW3表示未能分辨畫面中間右方站在西行線左一及左二行車線上的三個人,再次觀看片段後,認為那些人是警察

00:00:23 截圖,呈堂為P120_PW3_3
PW3表示當天見到有警員繞過中間分隔線,自己當天則在快線越過西行線路障的缺口追截示威者

PW3表示最初見到黑衣人時距離其約五十米,越過路障後追截A1時,與其距離約一至兩米,而全段影片均看不到截停A1的位置,應為越過路障後再向西一段距離。


A1、6、8法律代表盤問

PW3確認當天部隊有約三十人,案發當天錄口供指1630時警司指示PW3所屬部隊會配合RRC KE(東九龍總區應變部隊)在地面由東向西推進。當日PW3身穿黑色制服,RRC KE則綠色防暴裝,亦有偵輯警員穿便衣,PW3記得當天沒有RRC KE隊員穿著黑色裝備。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16:50:25 PW3確認畫面為當天部隊從黃大仙站上地面時剪開鐵閘鐵鍊的情況

PW3確認於2021年8月17日曾錄取第二份口供,目的為審視各影片中能否發現自己出現在片段中,包括P119,PW3表示未能在P119中指認自己。

16:50:46 截圖,呈堂為P119_PW3_1
片段有約十個警員在鏡頭較近位置經過,PW3表示不肯定自己在其中,同意不排除自己在隊伍中後位置

📌展示P122_PW3_1有標記的地圖

PW3確認由行人路行出馬路的正右方,經過地圖上的灰色及白色框表示的不大的建築物,不知道地圖上的白色正方形是否升降機的標記。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1:38播放至16:52:03

PW3確認畫面中身穿黑色制服的警員為PW3的部隊,同意畫面右方的白色長方形疑似為升降機

16:51:53 PW3表示自己未必由巴士之間有空隙走出

16:52:04 截圖,呈堂為P119_PW3_2
PW3表示自己在畫面所示的附近位置走出到龍翔道,同意自己在經過早前地圖上不大的建築物後不久即步出馬路。PW3未能分辨建築物與其步出馬路的位置是否有兩架半巴士的距離

16:52:11 截圖,呈堂為P119_PW3_3
PW3不肯定自己步出龍翔道後是否即在西行線快線前進,記得自己步出龍翔道後曾望向樂富方向,左一、二線均有相當多的巴士停泊,不記得其實際數目及位置

PW3不排除步出龍翔道後望向樂富方向時,約有十多二十名隊員在自己身前,不排除除隊員外身前亦有穿黃色背心,疑似記者的人,惟自己當時沒有留意。

PW3不同意步出龍翔道後,前方有相當多人阻礙視線,包含十多二十名隊員及記者,表示「人係有,但路好闊,只要集中留意就會見到有人向我地投擲磚頭」。

PW3同意投擲磚頭的人與之距離至少三十米,自己見不到隊員有間中向前施放催淚彈,但不排除此可能性。

PW3不同意催淚煙曾阻礙自己視線、自己看不清楚投擲磚頭的人,PW3表示見到有人從對面行車線的人群中衝出投擲磚頭。

PW3表示從行人路步出龍翔道馬路後,向樂富方向推進並追截前方一大群示威者,越過路障後離A1約一至兩米,隨後成功制服A1。PW3表示在拘捕A1時,A1身邊亦有黑衣人。

PW3表示相信自己在追截過程中身處隊伍較前位置,自己制服A1時前方有為數不多的隊員,肯定沒有十數個,可能有一至三個或五個內。

最初見到A1時,PW3不知道隊員有否持警棍,亦見不到有警員正在打A1,相信沒有警員曾打過A1,因為「我只係打咗第一被告一下,佢已經話好痛」。PW3同意現場環境混亂,因現場有障礙物及好多「暴徒」,印象中現場曾有火光。

🌟A12法律代表提出反對指PW3已不是第一次稱示威者作暴徒,法官回應稱問題不大,不會對此稱呼有特別及額外考慮,其後指各方應採用「示威者」等較中性的字眼。

PW3表示當時留意不到亦見不到有隊員向前方即路障方向發射催淚彈。
確認當時戴防毒面罩,但並沒有考慮隊員將會使用催淚煙,戴防毒面罩原因是在上地面前,RRC KE隊員已施放催淚煙。
指推進時現場煙霧已不大。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16:52:56 截圖,呈堂為P119_PW3_4

PW3同意畫面右方有許多煙,自己不知道該煙霧是否推進時隊員所發射的催淚煙,指出畫面所見只是三條行車線的一少部分,稱亦有機會是火光所引起的煙

PW3不知道見到A1前,A1有否被一至兩名警員用警棍打,確認制服A1於地上後,對其說「警察,咪郁」,當時現場環境嘈雜,自己有戴全面式防毒面罩,聲線會因此受阻,但PW3指自己於現場說話時不會細聲,即使與隊員作平常溝通亦要大聲喊出。

PW3同意在主問及口供中沒有提及有「大聲喊出」,而是「向AP1講」。

主問時PW3指將A1用膠手扣鎖上並交予同僚處理,該同僚不是CID,而是應變部隊同僚,拘捕後至轉交期間沒有CID與A1交談。

PW3不同意以下辯方案情:
-步出龍翔道後向樂富方向推進時,看不清楚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
-越過路障見到A1後,見到A1正被PW3以外的約一至兩名警員用警棍打
-A1被打的位置包括心口、左肋骨、右膊
-A1見到PW3後不曾掙扎及逃走
-A1即使有掙扎,亦只是被PW3及其他警員打的自然反應

PW3同意制服A1時,曾將A1面向地,但不記得其他細節,包括自己曾跪在A1左膝位置;不同意制服A1時沒有大聲喊出「警察,咪郁」。

PW3指見不到制服A1後及移動A1前,有一名CID走向A1。PW3補充指自己部隊位置較前,而CID較後,一般制服示威者後及環境較安全時才會出現,因而不可能有CID在PW3制服A1不久後隨即接觸A1。

PW3稱不知道在A1被制服並帶到路障後方的馬路之前,有CID扯甩A1的頭盔及眼鏡,亦不此時有以下對話:A1向該名CID說眼鏡跌在地上,表示「證物嚟㗎」。該CID向A1說「呢邊冇記者,拳打腳踢你都冇所謂,你唔好咁多嘢講」。

-盤問未完

- 1254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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