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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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 警員7775 毛啟聰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主控向證人病假中仍出席聆訊表示謝意,法官即表示「冇任何關注㗎嘛?」,擔憂在場人士會否有被傳染風險,主控即澄清證人是因肋骨受傷而告假。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1630時已當值,在黃大仙黨鐵站候命,其後接到訓示到龍翔道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1650時,PW4與隊員到達龍翔道地面,當時看見地上有大量磚頭碎、玻璃碎及垃圾桶等雜物,亦有4架以上巴士停滯在慢線及中線上。

PW4沿行人路繞過巴士步出西行線馬路,看到在面向樂富方向的馬路約八十米外的東/西行線均有大量示威者,為數約200人,隨後與隊員沿西行線推進,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推進約四十米後,示威者開始慢慢向後(向西)走,同時東行線有示威者向PW4的小隊投擲雜物。

約1655時,PW4從西行線向東行線發射兩枚橡膠子彈,目的是警告及驅散投雜物的示威者,但警告及驅散無效。

東行線示威者隨後亦向後走,有部分向黃大仙廟方向走去。PW4遂與隊員追上並驅散西行線的示威者,進行搜捕行動。追前二十米左右,PW4見到馬路上有由鐵欄組成的障礙物,亦見到有示威者爬過或繞過路障在快線的缺口逃走。

PW4亦由缺口越過路障,當時前方五至十米外有約數十名示威者,PW4嘗試追前追捕示威者,期間其後方亦不斷有示威者爬過障礙物。

當時PW4與左後方的障礙物距離一至兩米,PW4當時環顧四周慎防有人襲擊。突然,有一名穿黑衫黑褲、黑背囊、白波鞋、戴面罩的男子(後知A2)爬過障礙物,從後向PW4跑來,PW4思疑A2涉嫌非法集結,於是轉身並徒手將他捉住、制服。

制服的位置介乎中線及快線之間,約離障礙物兩米。制服後用膠手扣將A2鎖上,其後將A2帶到越過路障之前、近黃大仙中心Vango便利店對出的龍翔道西行線,該位置正集中處理各被捕人。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00播放至16:56:00

16:54:52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1,PW4在截圖中標記A2。

16:56:01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2,PW4在截圖中標記警員處理被捕人(?)集中點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4確認1540時在黃大仙站候命,當時不同隊員各自有不同的裝備,包括警棍及圓盾,PW4沒有配備上述裝備,PW4不記得當日是否大部分同僚都持警棍。

當日PW4曾以長槍發射過兩枚橡膠子彈,PW4同意有指引及訓練指示如何使用警棍,PW4指制服示威者時如有反抗或襲擊,會有需要使用警棍。

PW4同意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沒有詳細描述如何制服A2,只簡單寫其「逃走」,亦沒有在記事簿上作紀錄,是日作供時為第一次詳細描述制服A2的過程。

PW4表示當日自己一人制服A2,早前片段見不到制服A2的過程,當時當時戴豬嘴而非面巾。其後A2推翻早前說法,指「主要係自己一個」制服A2,承認有同僚從旁協助。

PW4指制服A2時並非扯住A2背囊,而是「徒手」,即「捉住A2隻手」,同意沒有在口供提及此細節。

PW4不肯定A2越過路障時是被自己的同僚拉下來,亦不肯定有同僚扯住A2背囊並將其拉低。PW4續指A2越過路障後才捉住其手,所以不肯定A2越過路障時有人拉其背囊。

PW4指不曾扯走A2的豬嘴,不同意在制服A2時曾扯甩其豬嘴,但不肯定同事有扯甩A2豬嘴。

PW4指不清楚在制服A2過程中,有一通料用警棍打A2頭部。

PW4同意A2身型較細小,不同意A2被制服後不曾掙扎、自己/同僚不曾用髒話辱罵A2。

PW4確認用膠手扣鎖起A2雙手,其後將A2交予偵緝警員14800。

PW4確認當日在發射兩枚橡膠彈的同時向示威者推進,同意當時示威者向後退及四方八面逃走,稱早前作供時指發射後沒有效果是指「無法擊中目標」。

PW4不同意在截圖P118_PW4_2中的集中點時,自己及同事仍在以「頭先唔係好撚威架咩」、「望住自己細佬,唔準周圍望」、「你瀨尿呀?」等話語辱罵A2。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4:47播放至16:55:12

16:54:47 PW4不肯定片中押送A2的是自己,因畫面太濛

16:55:00 PW4稱片中押送A2、頭盔印有S1的警員不是自己

PW4確認當時手持長槍正在作All Round Defense(全方位戒備),稱因此由片中S1同僚帶A2到「集中營」,PW4馬上更正為「集中點」,同意實際押送A2到集中點的並非自己,由押送開始,最接近A2的為S1同僚。


16:55:12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3
PW4在截圖中標記路障缺口

PW4同意畫面左邊路障中近黃大仙站的位置有缺口,當時可以從這缺口進出龍翔道。PW4不肯定近路障有兩名疑似記者的人士並非示威者,不肯定當時有沒有警員將他們拘捕。

📌播放 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由17:07播放至17:09

17:08:00 截圖,呈堂為 P114 (4)_PW4_1
-PW4標記A2
畫面顯示為A2在集中點並坐在地上

PW4不肯定畫面左邊,A2身旁穿淺色T-shirt的警員是否偵緝警員14800,畫面中見到PW4自己。

17:07:51 截圖,呈堂為P114 (4)_PW4_2
-PW4標記自己

PW4確認畫面中持槍的警員為自己

17:07:55 截圖,呈堂為P114 (4)_PW4_3
-PW4標記自己

PW4確認畫面左邊的警員為自己

控方沒有覆問

- PW4 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打算傳召PW5警員58154(A6 拘捕人員),因要考慮各律師及證人之便,傳召的證人並非跟從證人表上的順序。

李官關注如果要「跳嚟跳去」,將來在陳詞階段可能會出現混亂,關注是否應要準備額外工作以確保能準確表示各證人身份。

控方表示A3拘捕警員今天未能上庭,李官表示「唔緊要啦,我自己搞」,表示會自行紀錄各證人的身份。

控方詢問應否先處理所有拘捕人員後才傳召處理證物的警員,還是應跟從被告順序,傳召處理證物的證人。法官回應「次序都已經亂咗,其實冇分別啦」表示無意見,並請控方繼續傳召已到場的證人。

傳召PW5警員58154 陳宇輝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1630時,與隊員在黃大仙黨鐵站內候命,接到指示後,1650時從B1出口上前往地面的龍翔道西行線,其後與隊員沿西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

PW5指當天到達西行線後,見到穿防暴裝的警察面向龍翔道西行線,而PW5與隊員繼續向西推進。穿過數輛巴士後,見到約七十米外的龍翔道東西行線共有約三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並面向防暴警察。

當時PW5戴著防毒面罩,見到附近有許多煙,現場環境亦非常嘈雜。示威者向警方叫囂及投擲石頭,當距離自己三十至四十米外的示威者見到PW5的小隊後,便轉身向樂富方向逃走,PW5與隊員便上前追捕。

PW5推進到近Vango便利店對出,見到有相信由示威者築成、主要由欄杆組成的路障被放在慢線及中線。

當時PW5追上逃走的示威者,去到路障的位置截停一名穿黑衫、黑短褲、黑波鞋的示威者(後知A6)。

PW5用右手捉住A6並指示A6不要逃走。PW5形容A6當時態度合作,其後坐在地上被PW5用膠手銬鎖起。

PW5指最初見到A6的位置為龍翔道西行線近慢線向後,即路障方向。當時A6想越過路障,而PW5則從慢線左邊的混凝土花槽追上其。於同日1700時以「非法集結」罪拘捕A6,為A6上手扣後帶其到被捕人士的集中點。

當時A6坐在集中點的中線位置,PW5其後搜查她A6的綠色背囊,發現背囊內有一個黃色頭盔。

PW5表示當時A6並沒有表面傷痕,她曾表示手銬比較緊,PW5其後為她換了另一個手銬,並於1715時將A6交予偵緝警員15523。

-主問未完

1258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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