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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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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