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3/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辯方爭議點:拘捕前的身份議題

📌展示P?地圖

PW3在地圖上「偉泊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對上用圓圈標示至常悅道行人天橋的位置。PW3指出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路上有另一個由鐵欄和水馬組成的路障。

是次行動由PW2帶領,PW3和其他警員在後跟隨,彼此之間有多於一位隊員。PW3指出行動時大部分機動部隊同僚都身處其後方,少部份在前。PW3用了半分鐘至一分鐘由偉業街走到B2位置,該位置可以觀察常悅道天橋,當時自己距離天橋三十米。

PW3觀察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身處常悅道天橋下方,見到警方後由近業安工業大廈往偉業街東行線退去觀塘方向。

📌展示P32 地圖

PW3先指認業安工業大廈。PW3表示示威者是在東行線撤退。

PW3以三角形(D)標示示威者撤退至天橋下方的位置。

PW3指出路障(三角形A、B )距離自己三十米 ,示威者一字排開並靠近行人路邊,P在三角形B的位置見到A3。當時A3站在示威者中較前排,距離中間位置約三米。

PW3第一眼見到A3時,A3在偉業街東行線的馬路上,距離行人路約三米。

📌展示D2 地圖
PW3以星號標示由紅色圓圈到三角形位置,在偉業街東西行線見到的所有路障,有標示的版本呈堂為證物D2(A)

PW3見到A3時兩人相距三十米。當時A3與其他示威者均沒有後退。

PW3在紅圈位置觀察了A3不足30秒,留意到A3瘦身材,約1.6米高,身穿黑色短袖t-shirt及黑色長褲,戴著眼鏡及防毒面具,背著藍綠色背囊。

因A3當時曾背著背囊向左、向右郁動,所以PW3從側面觀察到其背包,A3轉身逃跑時,更能讓PW3確認背囊款式和顏色。

PW3表示當日沒有留意A3有否戴帽,被問到「連有冇眼鏡都知,點會留意唔到有冇帽」時,PW3解釋稱忘記了。

案發翌日0900時,PW3在粉嶺機動部隊總部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該口供不曾提及A3有戴cap帽,PW3指沒有仔細描述此方面的證供,亦同意自己確有遺漏。辯方質疑PW3對於A3在現場的特徵描述是同僚後來轉述的,PW3不同意此說法。PW3同意A3的背囊顏色突出。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3在常悅道天橋下第一眼見到A3時其背對PW3,PW3不同意
-PW3確有一直留意A3的背囊,但正如方才提及,是從A3的背面留意的,PW3不同意

辯方質疑當時A3身處天橋下,而該處光線較暗,A3亦戴了眼鏡及防毒面罩,加上期間曾「左郁右郁」,何以PW3會得出A3年約三十歲的結論。PW3指當時自己身處警方的前排,看到其輪廓,因而得出這結論,但承認自己並不肯定A3是否真的三十歲。

「辯:我想你解釋多啲,點得出30歲?
PW3:從外型見到,因為老年人個樣唔同啲
辯:咁30同20歲有咩分別?既然有口罩又眼鏡,點分到20、30、40呢?
PW3:...(沒有答)」

PW3指自己觀察到A3身高是1.6米,辯方指出A3的身高實為1.75米,之後指示A3站立對比身高。

PW3不同意自己認錯人及同僚講錯了A3的身高,辯方指唯一解釋是PW3觀察有問題,PW3不同意。

PW3在天橋觀察了被告三十秒後就上前進行驅散行動,屆時A3才轉身跑,PW3用了三十至四十秒的時間追截了三十米,最終成功截停A3。

PW3在地圖上標示截停A3的位置。

PW3指在制服的過程中A3曾反抗,即輕微掙扎。PW3不同意其制服方法是用警棍打頭。

辯方指出PW3的證人口供曾提及「制服AP後,除下口罩,並檢查身分和其裝備時,見面頰有少許血跡」。PW3不同意自己曾打A3的面和頭部,致其流血。

辯方指昨日畫面見PW3所指的「帶A3後退」,其實是拖行A3。PW3同意,但指自己沒有份拖,當時同僚拖行A3時自己身處眾人旁邊。

PW3忘記了同僚拖行A3時A3有否掙扎、拖行期間自己有否用警棍打A3。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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