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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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5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PW8指制服A5後即向其說「警察,咪郁」,A5亦沒有掙扎及反抗的動作。及後警員16481上前協助PW8,用膠手銬鎖住A5以防她掙扎或逃走,並由警員16481看守A5,PW8繼續執行其他工作。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2:38播放至16:55:00

16:53: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1
PW8標示截停A5的位置

PW8指畫面見到自己制服A5及將其交予警員16481的位置,但見不到被警察遮蔽的A5,因制服A5時PW8將其按在地上

16:54:43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2
-PW8標示A5

PW8指畫面見到A5在地上,同樣是制服她的位置。

A5法律代表盤問

PW8於主問時稱在行人路時,巴士在自己的左手邊,現承認口誤應為右手邊。

PW8同意步出馬路後,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的示威者,PW8隨即上前追捕,該批示威者向後即樂富方向離開。PW8確認主問時稱追捕期間有其他同僚制服示威者。

PW8同意南北橋位置馬路有路障,當自己走到路障時已有同僚制服了部分示威者。PW8指當時自己通過路障缺口並追捕示威者,確認主問時稱A5越過路障時跌倒,現稱見到A5在馬路中心跌倒,不清楚A5跌倒的原因。

PW8同意制服A5的位置距離欄杆路障約六至七米。PW8指由2019年10月1日至今,自己處理過十宗以上的同類示威案件。於2019年10月2日曾就此案錄取口供,同意當時記憶清晰及盡最大努力記錄案件詳情,今天作供前亦有重閱該份口供。

PW8同意主問時稱A5有跌倒是主動提起而並非主控所問,惟口供不曾提及A5跌倒及「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

PW8不同意「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此描述並不準確。🌟多次問非所答後,PW8推翻早前說法稱其實沒有見到A5爬過障礙物。

PW8同意自己越過路障缺口後,見到A5在其左前方。

PW8稱認識同屬RRT的警員8154(PW5)及警員14137(PW7),確認為當日當值隊員及知道他們有在本案作供。

PW8確認主問時稱西行線馬路上與示威者相距七十至八十米,而口供上寫作一百米。不同意因知道其他警員作供時均稱該距離為七十至八十米,因此今天作與口供相異的口供,可能是記錯了。

PW8同意案發當天環境混亂,因此今天記憶相對模糊。沒有印象當天去到Vango便利店位置時,左邊行人路近馬路位置有雜物著火,沒有留意當時有人避開火光。

PW8不同意A5當日沒有跌倒、是因為被PW8制服而躺在地上,而非自己跌倒,PW8續指A5在被制服時已躺在地上。

A10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截圖
為16:53:44時截圖,畫有黃、藍、紅圈

PW8確認自己在畫面所示的現場中截圖

📌播放P118 有線新聞片段
由16:53:41播放至16:53:48

16:53:44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3

PW8稱不清楚黃圈所示是否穿傳媒衣著人士,不同意黃圈所示的並非被捕人士,不肯定黃圈所示的是否警員,因畫面太濛。

PW8不清楚藍圈所示並非人,不同意當天沒有留意龍翔道西行線上所發生的事。

PW8同意紅圈範圍內有警員,但不清楚紅圈範圍有被捕人士正被處理,確認紅圈左方為黃大仙站出口位置。

PW8稱不清楚黃圈九點鐘方向直到黃大仙站出口的建築物位置的空間內,有沒有人被捕;亦不知道當時同樣位置有沒有人被制服,因PW8當時正留意其他事。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8 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303 鄭曉峰
當日為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控方代表主問

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從行人路繞過巴士到達龍翔道西行線馬路,當時面向樂富方向,約五十至七十米外有約三百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在東西行線聚集,大部份戴頭盔、口罩及眼罩,地面有很多雜物包括玻璃碎。

PW9向前衝二十米左右到約Vango便利店對出時,有主要由鐵馬組成、橫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後知A7),欲向樂富方向逃跑,PW9在A7越過障礙物前將她制服。

PW9從後將A7拉到龍翔道行車線,把她轉身並將其壓在地上,之後為其鎖上手銬。

PW9指A7當時欲向樂富方向跑,但其前方有障礙物及示威者阻礙,使其未能逃離。

PW9續指制服A7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米的慢線位置。1700時向A7宣佈拘捕,1705時將其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3:35

16:52:50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1
-PW9標示A7
-PW9標示自己

PW9確認在畫面中見到自己及A7,畫面顯示PW9將A7拉到馬路並將其壓在地上,但這並非一開始接觸A7的位置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9確認主問時指示威者「逃離」及「逃跑」,不同意這些字眼有主觀意見。

PW9同意目擊到他們當時正離開龍翔道,「離開龍翔道往行人路方向」一描述會為較中性。

PW9確認現場有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花槽障礙物及馬路上的欄杆路障,共兩種障礙物。不同意自己把A7從花槽障礙物拉下來,同意自己並非從欄杆路障把A7拉下來。

📌再次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PW9確認近花槽位置是自己拉扯A7的位置,同意自己在近行人路位置制服A7,但仍在馬路上。
PW9同意當時A7正向行人路方向離開,但稱「正常suppose係向樂富方向㗎嘛,因為有路障佢先繞路啫」

16:52: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2
-PW9標示自己

PW9同意當時只拉扯了A7,該位置為自己第一次接觸到A7的位置

PW0同意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不曾詳細描述拘捕過程,自己亦不記得P118_PW9_2截圖的一刻,自己是先拉扯A7的背囊。

PW9同意A7當時是站立而非坐下、沒有反抗,自己並沒有目擊A7的行為,只知道她當時正在離開。

📌展示截圖P118_PW9_1
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2:50時截圖

PW9同意A7當時戴粉紅色豬嘴,在制服她不久後自己便將其豬嘴扯走。A7當時有大聲向傳媒說出她的名字及就讀的學校,由始至終不曾掙扎及反抗。

控方代表覆問

PW9指最初見到A7時,認為她想離開但被其他示威者阻塞,並指她當時正面向樂富方向。
PW9續指自己指將A7的豬嘴扯走是為了確認她的性別、想聽清楚A7正大聲喊出的說話以及希望她能呼吸暢順。

-PW9作供完畢-

主控表示明天將傳召三位警察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7日 09:30 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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