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4/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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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下午內容:

🐕‍🦺屏風後PW3署理警長B繼續作供

📌主控覆問:
【觀察時間30秒vs 3秒?】
PW3稱在推進30米後曾經作出觀察,留意到常怡道天橋下有數十名示威者,而昨日作供稱觀察時間不多於半分鐘,今早盤問下進一步確認為少於三秒。

PW3補充當時停留時及推進時皆有進行觀察。法官不明白主控為何不在主問時提出,但仍批准主控覆問。

PW3解釋在看過片段後,自己曾停留3秒,然後在推進期間繼續觀察。而在睇片前指觀察30秒,是憑自己感覺而講。

主控再要求PW3澄清如何跨過東行線的兩個路障?

📸 播放P23警方錄影片段 02:25-03:10

🐕‍🦺未能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02:25-02:31顯示警員經過第一個路障,惟在主控發問前,法官指:證人從未在片段中認出自己,重播片段沒有幫助,而辯方亦指今早盤問下,證人已清晰指出自己是跨過路障。惟主控堅持證人「又講繞過又講跨過」,答案不清晰,要求澄清。

PW3再次確認從片段中不能認出自己,但憑記憶,記得自己先跨過A路障,再繞過B路障。最後同意法官所指,自己於早上辯方盤問下沒有清楚指出。

【現場市民數目數十還是多於40?】
PW3補充在推進時見到數十人在常怡道天橋下,觀察位置大概為錄影片段02:31顯示的位置。

主控指畫面上顯示天橋下多於40人,為何只形容為數十人?PW3解釋因前方有物品遮擋,視線受阻,只能望見正前方的事物,而且亦望不到較後方的人群。

【身份議題:視線離開過被告及附近有同款背包】
PW3第一眼望到被告時,他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馬路上,期後一直亦在馬路上。

而在制服被告後的拖行階段,PW3並非單單望被告,因為四周環境仍混亂,附近有示威者向自己方向掉雜物,較早前PW3亦見過有汽油彈爆,所以會前後望,環顧四週環境,同時已知有數名軍裝同事協助將被告往後拉後10米,所以沒有全神貫注望被告。

而在片段中不能辨認自己因睇唔到編號,記憶中當天約20-30畜龍出動。

盤問下辯方律師曾指被告孭住背囊跑時,附近有孭同款背囊的人,PW3當時不同意自己有可能會混亂,拉錯人,但卻同意自己注意力在背包。主控指此處PW3說法有矛盾,望PW3澄清。

PW3解釋自己眼前只有一個背包與背告相似,當時全神貫注望同一人,沒有留意附近有人孭相似背包,只專注前方,即自己想制服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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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16019 朱世進(音)
(由PW3 手上接過手足,為其搜身及其傷勢目擊者)

📌控方主問
PW4 16019 在2019年8月24日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1D隊,當日當值更份為HGRC CRT C1-2隊伍,處理踏浪者行動。

當日16:35時,PW4所屬小隊及機動部隊Z2小隊在牛頭角偉業街、兆業街一帶作非法集結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包括有示威者向警方即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東行線掉雜物。

控方有新呈堂片段P33,而片段的19張截圖呈堂為P34,片段顯示工廠大廈外情況。

📌播放06:16-07:04(截圖1-2)
📌播放??-10:14(截圖3-5)
📌播放11:30-12:10(截圖6-7)
📌播放02:02-03:21(截圖8-10)
📌播放04:00-04:16(截圖11)
📌播放05:00-06:12(截圖12-13)
📌播放07:37-07:43(截圖14)
📌播放11:30-11:38(截圖15-16)

主控指以上兩個時段都有人掉物品,法官要求主控借用辯方律師的雷射筆(按:😧😧😧)指住螢光幕,以確保大家講緊同一人。

📌警方於12:13舉紅旗
📌播放02:13-02:27(截圖17-18)
📌播放04:56-??(截圖19)

PW4確認片段為案發日部分影像,16:44時,PW3警長B交予PW4一名男子,而PW4負責於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東行線拘捕該男子。
當時男子身穿黑色T-shirt(P29)、黑色運動長褲(P30)、冇著鞋、穿白襪、有藍綠色背囊(P2)。

期後PW4在警署內為被告搜身,從右後褲袋啡色銀包內檢取一張八達通 (P28)、從左前褲袋檢取兩隻右手黑手套(P3)並從背囊內檢取綠色口罩(P4)。

PW4確認所有證物實物及P26相冊3 的證物照片。

PW4指當日被告身上有傷勢,由上而下為:額頭擦傷、頸有紅痕、左胸有紅痕、左上臂擦傷、左手踭擦損、左手背擦損、右上臂擦損、右手踭擦損、右手手指擦損、背部擦損、左腳腳眼擦損。

被告有要求睇醫生,而PW4有告訴值日官。

📌辯方盤問
【關於拘捕地點】
16:35較早前已在偉業街及兆業街,16:35時已推進。

第一眼看見被告時,他已被警長B控制,而位置於偉業街東行線即靠近牛頭角警署及救護站的一邊。

警長B把被告交予PW4時是位於東行線,而由PW4帶被告回牛頭角警署的路線亦在東行線,PW4並沒有帶被告跨過石壆往西行線。

辯方質疑拘捕地點即業安工廠大廈,是位於西行線,PW4解釋因自己在東行線掃蕩,而見到署理警長及被告時,當時自己面向工廠大廈。現同意其實自己及被告均處於東行線。

【被告傷勢】
PW4接手被告時已發現被告傷勢。

📸展示 P25相冊2照片(3-4)
顯示被告左邊有頗長傷痕,但主問時沒有提及臉部傷勢,現補充PW4接手被告前已有此傷勢。

【書面證供】
PW4當日以便裝刑偵人員當值,負責收集證據以便作出檢控。PW4於16:11到達兆業街,牛頭角警署外,盡責觀察現場環境,事後亦以文字記錄重要資訊,以便日後作出檢控。

PW4於2019年1月2日為本案作一份書面口供,指「於同日16:35時,本小隊與機動部隊Z2小隊,於牛頭角偉業街及兆業街一帶非法集結現場進行掃蕩。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有示威者不斷向我方(即牛頭角偉業街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的東行線)投擲雜物」

辯方指PW4在記錄被沒有提及有人掉磚、或有人使用雷射裝飾照向警方。辯方指出PW4在現場當值期間並無留意有人使用雷射裝置照向警方,PW4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是否因為有雷射筆照向自己此事不重要,因此沒有記錄。」PW4:「呢啲我不評論」(😦?)後稱「我無考慮過係咪因為唔重要所以唔寫。」

辯方指出「當時無人掉磚」,PW4指只知當時有人掉物品,但因速度快及降落位置在身後,不能判定該物品是甚麼,因不能明顯地確認該物品,故PW4定義為雜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但有案情,望留待明早處理。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透露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旁聽人士不足10人,如無意外明早被告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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