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4/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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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警長 1569 石永博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8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與隊員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龍翔道西行線行人路,繞過巴士隙步出西行線馬路後面向樂富方向推進。PW10稱當時眼前約七十米左右有約一百名,大部份穿黑衣黑褲的人。而PW10當時在西行線位置只聚焦西行線,因此只看到西行線上的示威者。

PW10繼續向前推進,期間有石頭及雜物從人群中被投擲過來,當時現場環境嘈雜,有人叫囂,PW10繼續上前驅散。

推進至黃大仙中心Vango便利店,見到南北橋位置馬路有雜物堆成、主要由鐵馬組成的欄杆路障橫跨了慢線及中線。

PW10稱當時在行人路旁邊的花槽有火光,亦有示威者從馬路走入行人路,PW10即上前制服一名人士(後知A8)。

📎制服及拘捕A8

PW10指龍翔道西行線慢線馬路邊制服A8,距離欄杆路障約五至八米。最初見到A8時,見到她正由西行線馬路走入行人路,記得當時很多人爭先恐後地走入行人路,而A8則被她前面的人阻礙。

PW10制服A8後將她壓在地上並持續戒備,因當時現場環境混亂,恐防被人襲擊,不能確保在場人士包括自己的安全。其後PW10用膠手銬扣住A8。

1700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8宣佈拘捕,隨即把她帶到西行線馬路中心的集中點,稍後將她交予偵緝警員處理,PW10則繼續其他工作。

📌播放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4:06

16:53:49 截圖,呈堂為P118_PW10_1
PW10在截圖中標示自己及A8

PW10指畫面中見到自己,在其前面揹灰色袋的是A8,同意畫面中戴藍色口罩的不是A8,指A8在畫面中被警員遮蔽。PW10指畫面中A8位置同樣是制服她的位置。

A1、6、8法律代表盤問

PW10同意早前指制服A8的位置在馬路邊屬於慢線。

PW10同意主問時稱最初見到A8時,見到她距離欄杆約五至八米左右,指A8被她前面的人阻礙,指去到制服A8一刻,附近的示威者大部份都已離開,制服她當刻已無示威者在前阻礙她。

📌展示P118_PW10_1截圖
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3:49時截圖

PW10確認截圖上方為欄杆路障。

PW10稱在截圖中制服A8的位置與路障距離四至五米,剛才所稱的五至八米純屬估計。

PW10確認最初見到A8時她正在跑,最初見到A8的位置距離欄杆路障更遠。

PW10不知道A8是否因現場很多人爭先恐後,故可能被推至較近路障的位置。

PW10同意片段沒有顯示A8有任何掙扎及反抗行為,亦指A8在短時間內已被PW10制服,其態度合作。PW10同意為A8上手銬時,見到她左前臂受傷流血,沒有留意傷口範圍,只留意到有流血。

控方沒有覆問

-PW10 作供完畢-

傳召PW11 警員 18867 施善恩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A9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與隊員由黃大仙站上到龍翔道行人路,短暫在行人路行走後繞過巴士隙步出西行線馬路,並向樂富方向推進。

PW11稱當時向前望大批約三百名身穿黑衫、戴頭盔、面罩、口罩及眼罩的示威者集結在約一百米外位置的龍翔道,當時見到他們正叫囂,PW11隨即與隊員急步向前追截。該大批示威者亦沿龍翔道向樂富方向逃跑,指過程中有暴徒…

🌟法官即表示「你叫開示威者就叫示威者啦」

PW11即改稱有示威者從東行線向PW11方向的西行線投擲磚頭,PW11亦發射向他們發射兩枚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繼續沿樂富方向逃跑,PW8繼續與隊員推進。

📎制服A9
PW11推進到Vango便利店對出的龍翔道馬路時,將一名穿黑衫黑褲、戴眼罩、粉紅色防毒面具及揹住背囊的示威者(後知A9)制服並鎖上膠手銬。

PW11指在西行線馬路上制服A9,確認當時在南北橋位置馬路有由黃紅色鐵馬組成的欄杆路障,制服A9時位置在距離路障前約一米的慢線。

PW11指最初見到A9時,其正與一大群人逃跑。

制服A9並鎖上膠手銬後,於1700時向她宣佈拘捕並帶她到被捕人士的集中點,稍後即將A9交予偵緝警員1110處理。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4:30

16:54:14 截圖,呈堂為P118_PW11_1
-PW11標記A9
-PW11標記自己

PW11指畫面見到A9及自己,畫面見到A9的位置同樣是其被制服的位置。

16:54:18 截圖,呈堂為P118_PW11_2
-PW11標記A9
-PW11標記自己

PW11指畫面見到A9及自己

A9法律代表盤問

PW11確認當日於1650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時,已佩戴防毒面具。

PW11指離開黃大仙站前沒有收到訓示要戴上防毒面具,稱在地面已能聞到催淚煙,亦知道地面有防暴警正發射催淚彈,因此認為有需要戴上防毒面具。PW11同意步出黃大仙站前已經知道地面正進行驅散行動。

PW11確認主問時稱到達龍翔道馬路時,見到前方有一批約三百人的示威者,期間有人從東行線方向向PW11所屬部隊投擲磚頭,PW11稱未能計算他們投擲磚頭的次數,自己隨即用防暴槍向該些人發射橡膠子彈。

PW11不同意由有人從東行線向PW11部隊投擲磚頭開始,PW11的焦點一直放在東行線人群上,PW11續指該些人離開後已沒有留意東行線方向。

PW11稱示威者第二次投擲磚頭時即發射橡膠子彈,發射後示威者已向樂富方向逃跑,此後沒有再留意他們。
同意主問時稱推進到Vango位置將A9制服。

PW11不同意證人供詞沒有記錄今天主問時稱「最初見到A9時其正與一群人逃跑」一情節。

PW11確認案發當日錄取的證人供詞上寫「她正沿龍翔道東向西行」,PW11同意以上節錄段落沒有提及主問時所稱「最初見到A9時她正與一大班人逃跑」;但不同意整份口供均沒有提及,指口供第2頁第5至6行寫「於是我開始沿龍翔道馬路東向西行上前追截,現場大批示威者亦都沿住龍翔道馬路東向西行跑」及第17行「下稱AP,當時佢正沿住龍翔道馬路東向西行逃」已表達了A9是一大班正逃跑的人的其中一個。

PW11不同意A9並非逃跑中的示威者的一員。辯方指出關於A9的描述首次出現在口供紙第2頁第17行「下稱AP…」,因此並非如主問時稱A9與一大班人逃跑,PW11不同意此說法。

PW11同意步出龍翔道後見到約一百米外的示威者,當時並沒有對A9有針對性的觀察。

PW11指最初見到A9時,其背向自己。PW11形容當時環境混亂,但不同意現場滿佈催淚煙,同意曾現場傳出槍聲。

PW11同意制服A9的過程相當短,期間A9不曾反抗。

PW11稱最初見到A9時只見到她跑,沒有見到她有其他動作,當時A9已在Vango對出近行人路花槽的馬路慢線。

📌展示P118_PW11_1 截圖
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4:14時截圖
PW11指畫面為制服A9的位置

PW11同意畫面最左為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花槽,不同意A9當時是被人群推至該位置。

PW11同意畫面中A9與至少另外兩名被捕人士人疊人。

控方代表覆問

PW11確認早前稱不同意A9與示威者沒有任何關連,PW11稱見到A9與其他示威者逃跑,他們正在做一樣的行為,因此認為A9與現場的示威者有關。

PW11續指有人從東行線向PW11方向投擲磚頭,距離為二十至三十米外的右前方。PW11隨即發射兩枚橡膠子彈,投磚的示威者立刻逃跑,而PW11表示無法追上他們,即把專注力放在前方即西行線。

-PW11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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