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營救理大

兩案一併審理,共19名被告

【案件一 #1118紅磡 一人】
陳(32)

控罪及詳情:
(1)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件二 #1118何文田 18人】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20)/ D8:麥(25)/ D9:利(20)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劉(26)/ D14:黃(22)/ D15:林(21)
D16:卓(18)/ D17:黎(24)/ D18:陳(17)

控罪及詳情:
(1)-(7)D1-3/ D4-6/ D7-8/ D9-10/ D11-12/ D13-15/ D16-18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案件一陳(32)、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1454 開庭
1456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及押後至11月5日

保釋事宜:
🟢(獲批)D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D2/17/18代表所有被告申請撤銷宵禁令
🟢(獲批)D3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9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2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3申請更改住址
⚪️D13宵禁更改的申請待處理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8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高官提醒控辯雙方善用法庭開庭前的時間互相溝通,則更有助法庭處理保釋條件更改之申請。因為許多時候當控辯雙方有足夠溝通,是不會引致太大爭議;爭議是在於雙方不溝通或者「溝通到半桶水」就會造成誤解,藉此會使雙方採取較保守的態度而作出反對。這情況下法庭是無法有效處理申請,除非控辯雙方清楚就實際理由陳詞。

1530 案件管理
高官留意到控方所預備的案情頭兩大段講述理工大學發生的事,然後才講述7架車,因此想了解前言中有否對被告作出指控或與某車輛某被告有關,還是純粹鋪排事件背景以供法庭參考?控方沒有確認前言有直接指控。

高官坦言指現時有19名被告,法庭已預計到需要很長的審期。若前言是使用於所有被告所有車輛,卻非有正式的指控,能否用簡單方法處理?例如考慮用同意案情或在辯方不反對下播放控方剪輯好的片段?好讓同一套證據可以適用於全部被告審訊(假設會分開審),就不會影響控方案情,又可以避免審訊無必要地增長。

第二點(建議分拆),高官查詢控方有否案情能指出7架車都有關連?若否,一同審訊的用意為何?審訊時排得較後的被告,可能要等許多日才輪到與自己有關的案情。另外若有被告有招認,上述有否爭議、其他被告是否必須及是否適合列席?控方應當考慮如何以利便法庭及辯方的方式,以儘快審訊。

盧主控回應指不希望分拆案件。高官質疑「你完全唔使諗(就回應)?」控方解釋指背景不完全純粹作為參考,警方正列出具體詳細的時間表,而可能會牽涉到許多證人作供。控方有片段可見有人游繩下降乘搭本案車輛,又有證據引述車上交談。另外,大部份車輛有攝錄行車片段,而片段又會互相拍攝到同案其他車輛,只有一小量車沒有安裝車cam。

高官暫停控方,請她回去預備好再陳詞。盧主控重申控方真的不希望需要分拆案件,引述昨日政府新聞公報指西九龍現時可以容納大數量被告的案件作為審訊,並認為分拆案件是弊多於利。

高官再暫停控方,請她諗清楚,待下次處理。假如所有被告均是以公帑法援代表,而排得較後的被告前面未有太多與自己有關的案情,法援公帑仍是要支付該被告的律師費等。又正如控方所言,事隔兩年,案件至今仍在調查階段,可以先回去組織所有證據,下次才再交代。

(好冗長,冇再記錄)

1545辯方stand down前提出仍未收齊文件。若控方正預備新文件,法庭能否就控方披露作出一些指示或擬訂日程?好讓辯方能有充足資訊預備答辯。

1548控方回應需時預備文件,「盡可能下次上庭前可以交哂所有文件,唔肯定一定可以俾到」。法庭質疑控辯共識下次聆訊日期用意為何?另再作強調:刑事檢控方面,控方是有披露證據嘅責任,並非只為處理法庭的關注,而是控方固有的責任。如果控方根本上打算有呢啲證據去檢控,但證據未曾披露,是會對各被告辯護構成影響。控方指「一路都準備緊」,承諾儘量。

高官:案件一上咗3次,案件二人多啲,就淨係上咗1次,7月2號第一次上。如果因為案件二涉及咁多人,未曾真係搵齊啲證據我都話可以理解。但控方係咪應該都著緊啲?否則下次又無可避免地押後一次,各位被告的法援公帑又無可避免地付多一次費用。質疑是否真的有需要呢?
控方:只可以話會盡可能俾證據對方。
高官:會否切實地考慮需要幾多時間?甚至11月5是否適合再提訊?

1551 高官建議暫時休庭及就休庭要處理的事項作出指示
1555 休庭至1615
1622 開庭

控方指經過雙方討論後,希望將11月5日的提訊,重新排期;而與案相關文件及進一步證據將於11月4日前送達辯方。

D13代表承諾2星期內會向控方提交進一步信件,並交代詳情。

保釋事宜(續):
🟢(獲批)D13申請豁免星期二至日凌晨宵禁
⚪️高官確認已處理所有星期五需要警署報到的被告就豁免今天的報到

案件押後至12月3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628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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