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答辯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控罪:
(1) D1-3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 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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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 (1) D1,D2認罪‼️ D3不認罪
控罪 (2) D1認罪‼️
控罪 (3) D1不認罪
控罪 (4) D2認罪‼️
控罪
(5) D2不認罪

控方撤回控罪(3)及(5),D1及D2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1,D2控罪(1)(2)(4)罪名成立‼️

案情及求情內容:https://telegra.ph/案情及求情內容-09-30

D1及D2的判刑押後至2021年9月3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為D1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及D2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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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部分:
控方只需傳召2名控方證人PW6,7及呈上2段少於30分鐘的片段,辯方或會有1名證人。辯方不爭議片段的真確性,相信3天審期已足夠。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片段中的是否被告,但不爭議被告在現場被捕。

D3將於2021年11月1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1年12月15-17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2庭進行3天中文審訊,其間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梁官本打算為24歲的D2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只適用於14-21歲的被告),在接近完庭時才被辯方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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