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0/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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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個人資料:D3的身份證號碼為Yxxxxxx(x),出生日期為某年某月某日,D4的出生日期為某年某月某日。
(2) 雜湊值:當時用的是SHA256,用以確保訊息真確,不同嘅資料會出現不同嘅雜湊值,資料完整雜湊值就一樣。
(3) 證物P7(1)係D7嘅電話,有兩張SIM card,其中一張嘅編號係89862006078xxxxx,電話號碼係5116xxxx。
(4) 本案由STCC2646/2020 與 STCC1358/2021合併,D1 & D2 在較早前已經認罪。
呈堂為P10a

控方表示已經完成處理證人和證物。

法庭處理D7律師反對控方將D7 手機的WhatsApp 群組訊息呈堂
控方作出陳辭,D1 ~ D4 & D7 是"單車小隊" WhatsApp 群組(MFI 4)的共同成員,D7發放訊息係煽動元素,在D7發言之後,D1~D4另外成立一群組,不會倚靠傳聞證供,顯示邊日邊時邊個電話發放訊息,不是單倚靠內容,點解會有呢個訊息,根據訊息時間,配合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引證內容與事情吻合,例如@20:45:46,有張電梯相P18b,睇返CCTV,D3當時在相中位置影相;又點解有”action”(呢個訊息),原來之後就有案件發生。

MFI 4 除咗D1之外,其他(被告)供同意到,PW4檢取D1電話,見到有4個人,D1有講D3 & D4嘅名,靠電話數碼證書證明電話號碼就係事主。

D7不是在13號首次發言,12號已經十分活躍,有好多訊息,D7煽動,D1~D4另外成立”play condom”群組進行行動,MFI 5&6 指證D1,MFI 7&8 指證D4。

法庭批准WhatsApp訊息內容係直接證據。控方表示舉證完畢。

D3,D4,D5無中段陳辭。

D6律師作中段陳辭
,無直接證據顯示D6對共同犯罪係知情,佢只係圍住PW4嗰班人之中其中一個,指屬於無案可訴。

D7律師作中段陳辭,有兩點爭議:1. 訊息是否由D7所發出;2. 發出嘅訊息有無指向破壞或者刑事毁壞,控方所提出嘅訊息冇指向破壞,最可疑嗰句都係寫「盡量裝修」,「裝修」無定義,係唔係一般人都明白裝修等於刑事毁壞,認為在適當引導下嘅陪審團不適宜作司法認知。

控方回應:
控罪(5)係告D5和D6 joint enterprise,團伙,齊上齊落咁做,截圖顯示D5和D6係一齊,案發前D6揸住把遮,案發時D5,D6和其他人一齊行埋去,D5揸住把遮,D5最多動作,D6企在附近、黑衣人走後,D5和D6一齊走,把遮又去咗D6手上。

D7被控煽惑,不只是靠一句,係全部咁多句,例如有搞事嘅宣傳,整個都係煽惑,黑暴在嗰段時間講裝修,了解裝修就係破壞,文具就指係工具。

15:16 法庭考慮咗所有嘅證,D6 和 D7 律師嘅中段陳詞,裁定D3 ~ D7 所面對嘅控罪,都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各律師表示 D3,D4,D6,D7 都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5 會出庭作供,不傳召證人,預計會作供兩小時,申請在下星期一開始,裁判官批准。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0日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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