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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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3 警員 22649 李桂林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11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與隊員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龍翔道西行線,在行人路短暫行走後即繞過巴士隙步出西行線馬路,當時與隊員向樂富方向推進。

PW13稱望向前方約一百米距離見到約為數六百人,大部分身穿黑衣黑褲,戴頭盔、口罩及防毒面具的非法集結示威者佈滿東西行線馬路,並向警方指罵、叫囂及投擲雜物、磚頭及汽油彈。PW13所屬隊伍因而衝上前作出拘捕行動,示威者隨即四散並向樂富方向逃走。

📎制服及拘捕A11

PW13推進約四十米後,見到一名男子(後知A11)。PW13當時見到A11在馬路中間位置向樂富方向逃跑約三至四米後,有由鐵馬組成且橫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阻礙A11前進,A11停下並舉起雙手,PW13見狀即上前把他制服在地上,並用膠手銬將他鎖起。PW13稱截停A11的位置距離路障約五至十米。

PW12於1700時拘捕A11,稍後將其交予偵緝警員處理。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5:00

16:53:07 截圖,呈堂為P118_PW13_1
-PW13標示A11

PW13指畫面揹住灰色背囊的A11正跪在地上,畫面為制服A11後的位置。

PW13指影畫面見不到A11停下並舉起雙手的位置,左上方為阻礙了A11的欄杆路障。

📌播放P120 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00:00:25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1
-PW13標示A11

PW13確認片段為PW13部隊追截示威者的情況。PW13稱畫面見到A11,但未能指認自己。

A11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新聞直播截圖
截圖為為當天16:51:39在行上路上的PW13所屬隊伍。

PW13同意離開黃大仙站後,在行人路的地上看到有雜物包括玻璃樽。

PW13不同意當時在行人路上望向樂富方向時煙霧彌漫,但同意現場有煙。PW13表示沒有留意望向樂富方向時行上路上是否有火光,因前方有大批示威者吸引了PW13的視線。

PW13同意片段P120(大紀元時報)的事件發生先於P118(有線新聞),P120見不到PW13追捕A11。

PW13指在龍翔道馬路最初留意到A11為向前推進四十米後,當時看到A11在馬路的示威者群中有跑。PW13同意當時A11身穿反光背心,而非黑衣黑褲,PW13表示沒有留意A11跑的過程中其身旁有兩名穿反光衣的人士。

PW13同意截停A11時A11已企定在路障前,面向警察方向並舉起雙手,當時A11身處位置的左邊是路障在快線的缺口。

PW13同意在同僚追截示威者時,同僚可以跑過缺口繼續向前追截。

PW13不同意若A11有意逃跑會非常輕易便能越過路障缺口,不肯定由A11企定到被截停之間有超過十秒時間,不記得A11是一直戴住頭盔或邊跑邊戴上頭盔。

📌播放P120 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00:00:11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2
-PW13標示兩個黃色人影
-PW13標示白色實線上的人影

PW13同意畫面下方為路障,亦見到畫面中間的行車分隔線有兩個黃色人影,左前方的白色實線亦有一人影。同意以上與PW13當天觀察吻合。

PW13同意白色實線的人影是A11,片段顯示A11正邊跑邊戴頭盔。比起示威者,A11與黃色人影的距離更接近。

00:00:18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3
-PW13標示近路障的A11
-PW13標示自己的大概位置

PW13同意此刻為A11抵達路障並轉身面向警員舉起雙手,不肯定畫面左下的路障缺口的黑色人影是否警員。

PW13同意缺口可以同時予兩個人通過,截圖顯示A11與缺口距離十分接近。畫面中見不到自己,但能指出大概位置,而該大概位置全數為警員,PW13同意當刻自己的位置與A11大約有五十至六十米。

00:00:31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4
-PW13標示自己
-PW13標示A11

PW13同意A11在上一截圖時間的十三秒後仍面向警方舉起雙手,畫面中見到自己。

PW13同意第一眼見到A11時其面向自己且沒有逃跑,十三秒間A11一直企定,自己見到A11企定便上前拘捕。當刻亦見到其他同僚從路障缺口通過,不肯定他們是否能輕鬆通過缺口。PW13指在沒有阻礙時,自己能輕鬆通過缺口。

PW13不同意在拘捕A11過程中沒有追過A11,而自己當日有追過一群示威者。PW13同意A11有跑,稍後即停下在路障前企定長達十三秒。

PW13同意主問時稱因路障阻礙了A11而令其未能逃跑,PW13同意此描述為自己的主觀意見。

PW13確認當時有上前㩒低A11。

00:00:47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5
-PW13標示A11與其身旁的自己

PW13同意路障左方見到A11,扯住A11的警員為自己。PW13表示當時恐防A11會逃跑,因此扯他到同僚身處的位置,當時並未上手銬亦未拘捕/㩒低A11。

PW13同意未扯A11時曾表明警察身份。當時不知道A11能否自己行走,因此以扯的方式扯他到同僚位置,亦同意早前看到A11在跑,但不肯定為何突然停下在路障前。

PW13不同意自己搞錯上手銬及拘捕的時序、最初接觸到A11便將其按在地上,不記得A11當時是否跪在地上,畫面亦看不清楚。

PW13同意畫面中A11位置有灰色物體,同意為 其背囊,其高度只有PW13的大腿位置,同意A11當時並非站立姿態。

PW13同意自己將A11帶到同僚位置後才上手銬,沒有留意A11當時有咳嗽及作嘔,不知道A11被拘捕後有否前往醫院。

控方代表覆問

PW13在P120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時間 00:18至00:31之間,A11企定在路障前,而PW13與同事正在推進。不記得當時PW13與A11之間有沒有其他人。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 高級警員 5366 區永雄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地面,在行人路短暫行走後穿過巴士隙到達龍翔道西行線並面向樂富方向,PW14稱當時見到路面有很多雜物、磚頭及玻璃碎,同時見到有約二百至三百人,大部份穿黑衣黑褲,亦聽到很多叫囂聲,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狗呀」。

當時PW14見到東西行線的人群向PW14部隊方向投擲石頭及玻璃樽,PW14部隊即繼續沿西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期間與警員需要閃避從東西行線人群中投擲過來的雜物,同時路面亦有相當多的雜物,PW14稱要避開才能推進。

PW14急步推進時見有黑衣人向樂富方向逃跑,亦見到約南北橋下近行人路位置有雜物著火亦有煙冒出,同時有約二十人正在該位置的馬路跑向樂富方向,PW14聽到有人大叫「快啲走」,PW14隨即上前追截。PW14在追截期間有大叫自己係警察,亦見到南北橋下有主要由鐵馬組成的欄杆路障橫跨慢線及中線。

📎制服及拘捕A12

PW14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後知A12),稱當時見到她正爬上欄杆路障,PW14隨即上前將A12放在地上並用腳跪壓住A12,PW14向她表明警察身份並著她不要反抗。稱由於當時現場情況未穩定,亦有很多人投擲雜物及叫囂,未能確保自己及A12的安全,因此沒有即時作出拘捕及上手銬。其後待環境較安全後,1700時在同樣位置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2宣佈拘捕並為她上膠手銬,PW14沒有發現A12有表面傷痕,稍後亦把她交予偵緝警員處理。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3:24 截圖,呈堂為P118_PW14_1
-PW14標示自己
-PW14標示被自己跪壓A12

PW14指見到自己,亦指A12在自己膝下位置,PW14指截圖顯示制服A12的位置,位於路障之前的慢線及中線交界。

辯方沒有盤問

-PW14作供完畢-

- 1121 早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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