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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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 開庭 -

傳召PW15 偵緝警員12415 傅文俊
負責A3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主問

PW15確認案發當天1700時,在龍翔道上看管A3期間在A3的背包內發現木柄鐵鎚,於是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A3,後來亦撿取了木柄鐵鎚作證物P21。

A3、4法律代表盤問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由17:12:11播放至17:13:00

17:12:35 PW15確認自己在畫面左方,而A3在畫面右下方。

PW15同意鎚仔在背包的內格中找到,找到鐵鎚時,該物件木柄向上,鐵鎚向下。PW15亦在背包內格中撿取兩包未開封索帶,背包內亦有兩枝礦泉水。

當天1830時,向A3錄取會面紀錄,曾向其索取住址,確認A3當時向PW15報稱為學生。

(不公開涉及手足私隱的盤/覆問)

📌展示D3-1及D3-2地圖 (實境圖及平面圖)

📌播放P114 警方片段(5) 檔案00010

(時間未知)截圖,呈堂為P114 (5)_PW15_1

控方代表覆問

(因涉及手足私隱,故隱藏本部分內容,敬希見諒。)

-PW15作供完畢-

傳召PW16 警司 吳長春
現時駐守警隊技術服務部
負責A9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主問

-主控指承認事實第33段已講述PW16檢驗了在屬於A9的背包內的一枝雷射筆。-

PW16確認於2020年2月5日撰寫了包括檢驗結果的英文證人供詞(P125,中文譯本為P125A)。
PW16表示P125A第3頁第16段以及附件二第3段寫「以7毫米的可見光圈計算」,在其英文原版中並沒有表達「可見」二字。

PW16確認供詞中有描述檢驗證物的方法及激光光譜圖。

PW16指光譜圖顯示光的波長及激光有波長,而證物檢驗到的波長為488.24納米。證人供詞第4頁第18段指雷射筆是可被操作,亦屬3B類激光產品,附件一解釋了激光的分類及危害,包括3B類激光可達發射極限及危害。第19段指出此雷射筆能發射到60米距離內,人會對強光有本能反應躲避,而反應時間為0.25秒,而根據標準,此雷射筆所發出的雷射在0.25秒已足夠造成對人眼睛的損害,包括Photochemical Damage(光化學損傷)及Thermal Injury(燒傷)。

A9法律代表提出反對,挑戰PW16專家資格

辯方質疑PW16的資歷未能充份證實以上描述,指PW16沒有專家資格提出、以及報告中未有提及,以上兩種特定對人體的損害(即Photochemical Damage & Thermal Injury)。

法庭表示亦有同樣關注,亦指報告中只指出該激光會損害眼睛。

主控主張證人以上證供可以成立,且認為他可以從其他途徑得知以上專家知識。

法官表示目前亦不知證人從何得知以上知識,要先了解證人證供的基礎,認為在辯方反對下,此證供暫不會成立,著主控要先建立證人證供的基礎。

-主問未完

- 1257 午休 -

押後至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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