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1/12]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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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

🔹控方盤問D5

D5於案發當晚離家出門,目的地就是新城市廣場,並約了D6在新城市廣場相見。D5承認自己積極參與反修例集會,其中有幾次曾與D6相約一起參加,但不是 #陳文慧 所指的「經常」。D5打波時認識D6,至今超過5年;D5知道D6是中學生,家住第一城。集會當日D6空閒而且有興趣,所以二人相約到新城市廣場。D5有告訴D6,自己去目的為協助街坊,亦給了他一枝生理鹽水。

辯方今天早上呈堂的生理鹽水有6枝,D5不記得當日所攜帶生理鹽水的實際數字,稱大約有12枝。陳主控指出,除了警方紀錄D5隨身物品中沒有生理鹽水,D6被捕後被檢取的物品同樣不包括生理鹽水。 #陳文慧 又質疑,D5給D6生理鹽水,卻沒有教他如何使用,「你又唔知佢有冇學過急救,咁你畀枝生理鹽水佢有咩用呀?」D5指當時給D6傍身,亦可能會遇到急救員時提供協助。

D5回應 #陳文慧 就當晚「有冇人受傷呀?」提問,表示知道當晚警方有使用過胡椒噴霧。 #陳文慧 反指在D5面前執行職務的PW4,在試圖制服黑衣人過程中擦傷,D5確認早前在庭上有聽到PW4相關證供。 #陳文慧 問當時地上還有其他人倒下,為何不留下來協助該名人士,D5複述早前證供,指因留意到PW4向他的方向怒目而視,恐怕自己也會成為其攻擊目標,所以離開現場。 #陳文慧 指出,D5當時與逃走的黑衣人「幾乎同步」走,D5稱「沒留意到」。

關於早前供稱聽到撞擊聲,D5表示不知道那是喜茶店舖傳出的聲響( #陳文慧 糾正:「喜茶被破壞嘅聲」),因為自己之前目擊過,有人發生推撞,然後撞到其他物件也有發出聲響。
#陳文慧 再次提起714有警員被咬斷手指的事件,隨後要求D5解釋,何以兩個人推撞會導致「嘭嘭聲」,D5遂在庭上憶述在沙田火車站的經歷(早前提過沒有上前幫忙而看到有人受刀傷的事件)。

#陳文慧 指出D5未聽到有人嗌打人時已問D6攞遮,質疑他屢次改口供。D5表示,早前稱在Legoland外不是確實位置,實為隔鄰的店舖位置,只是不知道該店舖名稱。

#陳文慧 再次針對D5最初聽到的撞擊聲提問,為何D5當時沒有聯想到「嘭嘭聲」會是刑事破壞的聲響?「點解唔諗呢?刑事破壞無日無之,你走去八卦⋯⋯有人叫囂好混亂,可能有刑事破壞,嗰刻你仲走埋去?咪好危險?」 #陳文慧 又指,片段所見D5當時仍「好淡定睇住發生咩事」,並非如其供稱般情況混亂。D5不同意故意幫黑衣人,亦不同意與D6一起幫黑衣人。

#陳文慧 問D5有否看到當晚在任何地方有警員曾使用不合適武力?D5指出PW4箍著黑衣人頸部那刻,認為他有生命危險。「一下咋嘛?仲有冇其他呀?⋯⋯咁你𠵱家明白佢係捉緊一個暴徒啦?」D5表示無法判斷警員應該用到哪個程度的武力,但覺得箍頸行為令對方有生命危險。

#陳文慧 指出,當時警員在執行任務「捉暴徒」;D5同意現在知道警員在執行任務,但表明當時不知道。主控再指,D5是刻意上前幫黑衣人,開遮、踩警員、拉背囊,而他在案發前與D6一路流連,就是在等待如此機會去幫助「暴徒」。D5否認以上指控,並指出呈堂片段未能反映當日他與友人觀察現場集會情況。

1519盤問結束

🔸辯方沒有覆問

控方需於10月18日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所有代表則需在11月12日前提交。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屆時作口頭補充。
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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