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8/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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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供意向

-A1、A6及A8 法律代表指A1、A6及A8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A1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上一份醫療報告。

-A3及A4 法律代表指A3及A4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而控辯雙方早前已達成共識,稍後會因應A3、A4、A6、A9及A10修改相關承認事實。

-A11 法律代表指A11不會作供,但會傳召證人。此外,A11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上兩份醫療報告。另指已與控方相討承認事實,辯方將呈上聖約翰救傷隊文件。

-其餘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傳召DW1 (A11辯方證人) 聖約翰救傷隊長官 區先生
受僱於大學,現時為聖約翰救傷隊監督,屬九龍總區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11法律代表主問

📎認識A11

於2017年尾收到A11加入聖約翰救傷隊的申請,區先生當時為黃大仙支隊主管,負責處理其申請,因而認識A11。

確認申請成為聖約翰救傷隊成員,需有相關訓練資歷,而A11當時已持有效急救證書及資格,其後成功加入聖約翰救傷隊黃大仙支隊。

區先生指每星期三舉行的救傷隊集會及深化技術訓練會與A11見面,有時亦會在當值時見面。

📎對A11的評價

2017年年尾到現在已認識A11接近四年,稱與A11尚算熟悉。

根據平時接觸A11,區先生形容A11為人正直、對規則有堅持、並願意比別人付出更多。
區指聖約翰救傷隊為義務團體,所有成員均為義工,並提供急救服務。除已編排的急救服務外,見到有人需要時亦會提供急救服務,包括官方安排及自發性質的急救。

區先生加入聖約翰救傷隊已有36年,指聖約翰救傷隊宗旨為「為人類服務」。

📎生理鹽水用途

區先生稱透過新聞得知2019年6月開始有社會運動,並知道警方會發射催淚彈。

A11被拘捕時,身上有生理鹽水,區先生指生理鹽水可用於清洗傷口或眼睛,而任何時候均可用生理鹽水洗眼,因可減少眼睛受到的刺激。

區先生指就自己所知,如有人受到催淚彈影響,視乎情況會使用紗布抹去刺激物及用生理鹽水洗眼,指生理鹽水可減少對眼睛刺激。

📌呈上臨時證物聖約翰救傷隊信件(D11-3)及 聖約翰救傷隊證書(D11-4)

區先生指聖約翰救傷隊的證書有效期為3年,同意A11的證書有效期至2020年6月止,亦同意證物顯示A11在2018年至2021年參與了聖約翰救傷隊145小時的會議活動包括集會訓練。

控方代表盤問

區先生同意聖約翰救傷隊會為其他機構提供服務,但事前必須申請。聖約翰救傷隊在批准後便會派員出勤提供服務。

區同意出勤成員會穿著聖約翰救傷隊制服,但其裝備有可能會由隊員自備,如急救袋,因部份隊員會自購器材以方便出勤。區先生指此為常理安排。

同意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有示威集會,而以區先生所知,聖約翰救傷隊當天並沒有派員出勤到事發地點。

同意早前指逢星期三舉行的救傷隊集會通常約有十幾二十人出席。

指不肯定何時得知A11被拘捕,而區先生是透過網上片段見到A11被拘捕。
指當時不知道A11會出現在案發地點,亦不知道A11當天到場目的。

A11 法律代表沒有覆問

-DW1作供完畢-

A3及A4 法律代表宣讀經修改承認事實(P131)。

案件管理
主控表示控辯雙方同意於11月2日不早於1130進行結案陳詞;並於12月3日1430進行裁決。
控方會於10月19日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及將副本呈遞辯方,辯方則需於10月26呈上書面陳詞及將副本呈遞控方。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不早於1130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期間各被告無須向警署報到,其他現有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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