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審訊 #英語詅訊

上午進度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09:50 開庭

控方再宣讀出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因音響有迴音,加上和翻譯員疊聲,大部份聽唔到🙇‍♂️)。

傳召PW1 警長6113 林家鋭(音),證人發覺被告有可疑,懷疑有危險藥物,根據毒品條例進行截查,在被告的斜孭袋內搜到一把鉸剪,一個銀包,銀包內有一塊刀片;PW1 就著鉸剪向被告查問,被告有講物件係用嚟幫人和幫自己。作供完畢。

10:58 傳召PW2 警員23337 鄧子俊(音),證人在PW1截停被告後,到場協助調查,查問關於「刀片」,被告解釋話用嚟幫人(例如急救用途);PW2在被告手機的相簿中見有仿製槍械的相片,覺得被告有可疑,在18:08拘捕被告,罪名係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作供完畢。

辯方有中段陳辭,呈上Chong Ah Choi 一案和Lee Sing Ho 一案為案例,指出控方無任何證據指被告有意途使用上述物品,加上這些物品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

12:00~12:24 休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因法庭在下午要先處理另一單案件的裁決,本案押後至15:0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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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021 後補資料

傳召PW1 警長6113 林家鋭(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隸屬於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三大隊,在將軍澳進行反罪惡巡邏,隊員有警長58527、警員23337、警員24838、警員25169、警員25440,和女警25839。

17:50 與58527 行到唐明街近佛教志蓮小學,在前方約15米,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在庭上認出被告),佢望向我,佢用右手撳住右邊嘅斜孭袋,佢加快腳步向前行,在我右邊經過,覺得佢形跡可疑,懷疑佢有危險藥物,轉身上前截查,在行人過路處截停佢,因為嗰度路面窄、人多,所以叫佢向前行過馬路,去到尚德商場停車場嗰邊闊啲,同佢講思疑有危險藥物,根據毒品條例進行截查,佢身穿淺啡色迷彩衫,灰色長褲,涼鞋,孭住斜孭袋,證人確認為P2,在斜孭袋底部搜到一把鉸剪連套,證人確認為P5,仲有口罩、噴霧、紙巾,一個綠色銀包,證人確認為P3,銀包內右邊內夾有一個透明膠袋,裝有一塊刀片連套,連住一條黃色幼繩,證人確認為P4;銀包左邊內夾有一塊咭片,咭片上有灰色膠紙綑住,證人確認為P6;袋內仲有手提電話連SIM card,證人確認為P7。

PW1 向被告查問攜帶鉸剪的原因,被告答係用嚟幫人,佢話如果有人受傷,可以用嚟剪開傷處衣物,但被告唔識急救,無急救證書,再問之下,話用嚟借畀識急救嘅人;搜查過程中係先揾到鉸剪,再揾到刀片,PW1 無查問刀片,由23337接手,知道在18:08,23337拘捕被告,知道被告住廣明苑某座某室,因為被告與身份證的相唔似,所以帶被告返屋企對其他證件,在屋企搜唔到與本案有關物品。

10:39 ✂️辯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呈上將軍澳區地圖,PW1 指被告當時在唐明街志蓮小學旁的行人路行向唐俊街,PW1 確認叫被告過馬路,行去尚德停車場,被告配合,證人無問被告去邊,但被告有提返屋企[唔同意],佢有講補習後返屋企[唔同意],證人唔知佢去邊[同意],有關問題係重要嘅[同意,但關注佢有無毒品,做搜查先],證人無問被告由邊度嚟[同意],被告係住在5分鐘路程内嘅廣明苑[同意]。

被告無急救牌無急救資格[同意],事實係被告無講唔識急救[唔同意],佢只係講無急救證書[唔同意],佢無講過鉸剪用嚟傷人[同意],無講任何字句或做任何行為令PW1相信被告會用鉸剪傷人[同意],PW1無查問刀片[同意],有無聽過被告講用刀片傷人[無],指出搜查嘅次序係先刀片後鉸剪[唔同意],因為揾銀包先,再搜斜孭袋[唔同意],在揾到斜孭袋後,被告自動交出鉸剪[唔同意]。

10:58 控方無覆問

傳召PW2 警員23337 鄧子俊(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隸屬於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三大隊,與PW1同隊,17:54從通訊機得知警長58527在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截查一名男子,後來得知係被告,17:56從對面馬路到場協助調查,6113在被告的斜孭袋揾到 一把鉸剪,一個銀包,裏面揾到膠袋,袋內有刀片,有黃色幼繩綑住刀片,證人確認P5為該鉸剪,P3 & P4為銀包和刀片,見到刀片時它在膠袋內,連住黃色幼繩,刀係可以摺疊,PW2試過,刀片和黃色幼繩係圈埋一齊,P4有膠袋和刀鞘物體,唔記得第一眼見到刀鞘係咪在膠袋內;銀包仲有一塊用灰色膠紙圈住嘅透明膠片,無向被告查問,向佢查問刀片嘅用途,因為可疑,刀片可以摺埋可以打開,刀片有窿,鋒利,由其他部件經過改裝,所以問佢有咩用途,被告話用嚟幫人,問佢點樣幫,佢開始口震手震,無回答問題,再問佢點得嚟,佢用含糊嘅語氣講係買返嚟,含糊嘅意思係細聲,聲線唔清晰,同樣嘅問題唔止問一次,後來話自己整,提及電話內嘅相簿有刀片嘅相,睇過相簿唔見有相,但見到有槍械同零件嘅相,見到一張相有透明膠管連接住電線,似一支仿製槍械,仲見到黑色膠彈頭,似係防暴槍,發現相片之後,又唔見刀片嘅相,以及6113調查過被告鉸剪嘅用途,得知用來做急救,但唔合理,基於上述原因,在18:08拘捕被告,罪名係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警誡之下,被告話打算用嚟幫人同幫自己;帶被告返到廣明苑屋企,得到佢嘅同意入屋調查,搵唔到與本案有關嘅嘢,搵到其他槍械。

11:31 ✂️辯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第一眼見到塊刀片係有黃色繩纏住,無印象係纏繞成塊刀片抑或部份,三件嘢在膠袋內,有打開膠袋嚟睇,刀片可以摺埋,證人試過打開摺埋,話有個螺絲窿係個人推論[同意],第一次見類似嘅嘢[同意]。

被告手震、口震、細聲,被告係咪驚?[某程度上係],有多個警員(六男一女)圍住佢,全部高過被告,除咗女警,雖然被告說話含糊,唔一致,但有回答問題[同意],當佢回答「用嚟幫人」係指鉸剪唔係只刀片[唔同意],佢有話在網上購買[唔同意,佢無提喺邊度買,跟住話自己整],指出無講過話自己做[唔同意],被告嘅意思係皮鞘係自己做[唔同意],皮鞘係P4其中一件物品[同意],係佢自己做[唔同意],調查完知道刀片唔係自己做[唔同意,係改裝],改裝係證人推測[同意]。

關於手機,被告從無講過有相關於刀片[唔同意],而PW2叫被告解鎖做調查[唔同意],佢照做解鎖[唔同意],手機無P4嘅相[同意],被告無講過用P4傷人[同意],無講任何字句或做任何行為令PW2相信被告會用鉸剪傷人[同意],被告配合調查[同意]。

11:48 控方無覆問。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有中段陳辭,呈上Chong Ah Choi 一案和Lee Sing Ho一案做案例,指出控方無任何證據指被告有意途使用上述物品,加上這些物品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

12:00~12:24 休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辯方主問
被告今年21歲,住將軍澳廣明苑,案發時係學生,有同中二學生補習,每星期一至兩次,2021年1月25日17:00時在富康花園同學生補習緊,呈上將軍澳地圖,裁判官叫被告畫出住址位置,用紅筆圈出補習嘅地方,被截停嘅位置距離富康花園一條街,步行約5~10分鐘,由截停嘅位置返屋企,步行約5分鐘,1月25日補習完正返屋企,着淺啡色迷彩衫,深綠色長褲,淺綠色斜孭袋,有用雙手撳住個袋,呢個係習慣,覺得舒服啲,行到去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見到警員,在行人過路處一齊等紅綠燈,被告行先,在馬路中間,警員叫咗被告兩聲「哥仔」,叫行過對面馬路停車場,要查身分證和搜身,第一次被四個警員包圍,好驚,有警員問攞身份證,從銀包取出,叫除口罩對樣,話唔似樣,有講有學生證,但佢哋唔理,警員攞咗銀包搜查,搵到膠紙和刀片can opener,膠紙係隨身攜帶,如果有嘢爛咗,可以修補,黃繩都係修補,例如衣物和鞋,試過用膠紙嚟黐住環保袋,試過行山時甩鞋底,用黃色繩綁返住,can opener 用嚟拆包裝袋或者剪膠紙,can opener 係軍隊用嚟開罐頭,喺淘寶買,呈上購買記錄,在2016年4月6日購買,由當年開始有收藏軍用物品興趣。

當日帶住係因為方便維修,P4皮鞘係防止刮花銀包,除咗收藏仲有日常生活用途,用嚟剪膠紙,行山露營有用,當日帶着無特別用途,無改裝物品,刀片上嘅窿係用嚟穿dog tag,從來無打算用嚟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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