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審訊 #英語詅訊

下午進度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15:24 開庭

被告繼續作供,辯方主問

講述被告被截查時,與控方證人不同的版本;被告在中學時有參加過聖約翰救傷隊,有基本急救常識;鉸剪是在2020年在軍事用品店買,經常會帶刀片和鉸剪在身,因為日常有用和可以幫人;被要求將手機解鎖之後,警員查看手機相簿,發現氣槍相片,又被帶返屋企對護照、搜屋,點除咗氣槍,但無被控其他控罪。

15:46 控方盤問

被問到補習問題,補咩科、有咩要準備,點解主問時無講;如果刀片和鉸剪係用嚟做急救,咁仲有無其他急救用品?[有],點解主問時又無講。

指出被告無向警員講出刀片係邊度買,係因為打算作不合法用途[唔同意]
鉸剪放在斜孭袋底部係作不合法用途[唔同意]
作不合法用途係指傷人[唔同意]

16:02 辯方覆問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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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021 後補資料

當日回答(警察關於)P4都係清晰,查完刀片之後,有警員問斜孭袋內仲有無其他嘢,答仲有把急救用摺疊鉸剪,攞咗出嚟,問有咩用,用來做咩,回答如果有人受傷,可以用來剪開傷口嘅衣物,警員開始話帶呢啲嘢唔合理,要帶返屋企查證件,有問有無急救牌,回答無,但有急救認識,在中學時參加咗聖約翰救傷隊三年,呈上由校長發嘅證書,裁判官話這不是由聖約翰救傷隊發出的證書,只係證明在學校參與過活動。

把鉸剪在油麻地軍用店買,係2020年9月買,因為有興趣收藏軍用品,日常亦都有用,把鉸剪嘅特徵係前端鈍頭,有彎曲位,方便剪衣物時伸進傷口,因為日常有用,經常攜帶,中學時曾經有單車意外,有三處傷口,當時因為傷口有衣物磨擦,使傷口惡化,如果有鉸剪,就可以處理傷口,鉸剪亦可以用來剪開食物包裝,露營時用嚟剪繩,當日無特別用途,除非有意外,從來無意圖用嚟傷人。

警察查問鉸剪,帶返屋企查護照,搜屋,在街截查時,有開電話相簿俾佢睇,解鎖之後佢哋攞咗去睇,相片與P4 & P5無關,睇完相警察問關於槍械和收藏品,帶返屋企檢查氣槍,有檢取咗氣槍,但無被控告其他控罪,無用P4 & P5做不合法工具,無意圖用作傷害他人。

15:46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被告回應]
補習有幾多學生,補咩科,有咩準備,[只係得一個學生,包括所有科目,當日係補習做功課,準備默書,唔需要有咩事前準備,無帶特別教學物品,只有三支筆和一本簿],被質疑在主問時無提及過。

收藏邊一類軍事用品、咩國家?[無分邊一類型,只要係軍事用品,多數係德國和美國近期的物品],知唔知美軍已經唔用can opener? [唔知],無打算用嚟開罐頭?[有試過,亦用過剪繩、開包裝袋],鉸剪和can opener係用嚟維修[唔止,兩樣嘢用途唔同]。

參加咗三年聖約翰救傷隊,係咪一啲青少年制服團體,訓練不是主要做急救[唔記得,但有買急救書],拘捕時有無其他急救用品,除咗剪刀仲有膠布和消毒物品在斜孭袋,又係被質疑在主問時無提及過。

控方指出被告無講係邊度買刀片,因為打算作不合法工具[唔同意],有人提及手震口震[同意],關於刀片嘅來歷作不同回答,不一致[唔同意],刀片放在斜孭袋底部係做不合法用途[唔同意],不合法用途係指傷人[唔同意]。

16:02 ⚙️辯方覆問
P4 & P5有不同功能,在日常用途,刀片係粗用,鉸剪用嚟剪乾淨嘅嘢,例如食物衣物,唔會用嚟剪膠紙,因為會有膠痴在鉸剪,影響功能;刀片唔係鋒利,唔會傷到自己,面對警員時同意有手震口震,因為係第一次被截查,好多個高大過我嘅人圍住我,好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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