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2/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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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PW2 交通警8280邱樂成(音)作供

辯方盤問
-2019年8月31日0900到跑馬地警署交通管制組上班,約1100到西邊街處理改道措施安排,工作至1230離開返回跑馬地警署,設置改路措施是上司決定
-庭上應要求取出記事冊予辯方查看,回覆承認記事冊沒有提及進行改道措施及張貼告示
-超過一年後在2020年11月4日按上司吩咐為本案交通改道回書面口供
-看過證物告示牌是8月31日張貼相同,同意辯方指自己不能說邊張告示貼那𥚃位置因為上面沒有編號以及證物比昨天主問說A4size大
-書面口供「提示牌及卡紙掛在…」,PW2指證物PP1是口供所指嘅卡紙而提示牌包括一些標誌,封鎖拉帶及雪糕筒,即如PP2圖片所見
-PP2 圖片2及7中黃色臨時路牌及拉帶防止過馬路是8月31日設置,對於幾時拆不清楚,改路幾時完是否直至行動完結自己也不清楚。
-同意8月31日沒人到西邊街示威,9月1日已經沒有改道措施。而PP2圖7見到不可路過膠牌有誤導,為何沒移走自己不知道,但表示移除除是要上司吩咐才做
-同意證物黃色膠牌好殘,而由8月31日1230至9月1日1100中間有無人整過告示牌,曾被人拉下放回或換了別張自己一律不知道

1003 PW2盤問完,沒有覆問

📌1010控方表示雙方同意PW1及PW2作供後大部份案情已經展現庭上,為省卻時間,其他證人不需傳召,雙方簽署承認事實以65c呈堂

📌承認事實(P5)
1)2019年9月1日約上午1120時在西區警署外警員51173,19867及 女警24336德輔道西向東面方向巡邏
2)同日警員50551,8939及14890於西區警署外制服被告
3)警員14890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刑事毁壞及襲警
4)警長51173往瑪麗醫院驗傷,驗傷報告(P4)呈堂
5)同日下午1208 警員18384現場拍攝照片7張呈堂 P2(1-7)
6)1210時警員18384檢取了一張「請勿在此橫過馬路do not cross here」告示板呈堂(P1)
7)1600 時警員18384向警長51173拍攝了四張照片呈堂(P3(1-4))
8)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案情完,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 10月29日 1430辯方於同庭作結案陳詞(書面需在10月26日1600前交法庭及控方,控方如有回應需於10月28日1600前送達)及同時定下11月11日 15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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