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李,黃(18-23) #0811深水埗
🛑兩位已還押14天🛑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李(18)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黃(23)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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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針對D1:

辯方指D1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更生中心,但不建議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針對D2:

辯方指D2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雖成績不佳但上進工作。此外她是顧家的人,她現時已有悔意,承諾以後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酌量輕判。

梁雅忻裁判官向辯方詢問有關被告指有本案證物在現場派發的詳情。

辯方指當時現場所派發的是防護裝備,即是眼罩及防毒面具等,但不包括本案的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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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針對D1:

法庭指考慮到報告內容和被告在案發後的態度可以反映悔意,被告雖年青但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但仍會考慮合適的刑罰,以協助被告更生及平衡懲罰。

法庭在判刑時已經考慮到個人背景及本案的嚴重性,本案的非法集結有約300人聚集,有人堵路和向前方投擲磚塊及水樽,被告甚至有用丫叉發射彈珠的動作,法庭指近距離用丫叉發射彈珠可以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不簡單。

針對D2:

法庭指被告沒有案底,背景報告指家庭正面對困難的情況,但法庭在量刑是針對案情。

法庭認為被告有所反省,向法庭坦白自己是在現場管有雷射筆,雖然她沒有使用雷射筆,但存在風險,向人照射時可以傷害人眼睛。

法庭考慮到現場環境後,認為刑期要反映嚴重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對D1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法庭認為D2面對的兩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是監禁9個月和監禁6個月,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分別監禁6個月和監禁4個月,法庭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決定判處她監禁8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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