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2/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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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劉綺雲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及網上新聞片段呈堂性),裁定全部4支雷射筆、1罐噴漆及2段新聞片段可以納入作控方證據,劉官庭上表示理由在需要及合適時會作交代。

📌控方案情完結,D1,D2及D3 代表律師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D1、D2及D3均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於11月29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結案陳詞補充(因沒辯方案情,控方理論上沒有結案陳詞),法庭指示辯方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將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控方及法庭,而控方如有回應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呢單係本人所見最長case, 3位手足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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