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答辯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有兩段錄影會面紀錄共長70分鐘及一段警方拍攝9分鐘之片段呈堂,辯方不爭議上述片段真確性及自願性。因需時製作片段謄本,控方要求審訊排在11月中之後。辯方表示會傳召2位事實證人,因應證人數目及案情,估計兩天審期足夠。主任裁判官問辯方是否同意卡片刀在被告身上搜出,辯方回答同意。

案件應控方要求排期至 2021年11月16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並預留17日,如有承認事實需於開審前3天前交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Guide on How to Download Instagram Videos Effortless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