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0901東涌

黃(24)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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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特別事項:法庭留意到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神態自若、毫不緊張,裁定被告是自願作供,一份補錄證供及三份會面紀錄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辯方爭議被告是因ADHD的影響下招認。法庭認同控方證人蔡醫生對辯方證人黃醫生的反駁證供,蔡醫生認為黃醫生沒有考慮被告是案發後才尋求醫生診斷,而ADHD是容易被假裝,法庭認為黃醫生沒有全面考慮而作出診斷,拒絕接納黃醫生的證供。

法庭給予被告的招認十足比重,裁定被告懷有所有控罪的犯罪意圖。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罪名成立
控罪四:罪名成立

郭大律師需時參閱裁決理由書,需時準備求情陳詞,今天不作任何求情。

郭大律師指審訊期間,蔡醫生沒有反對被告有ADHD,認為定罪基礎是被告沒有病發,希望索取精神科報告。唯郭官反駁指蔡醫生的報告已清楚列出對被告患有ADHD的種種疑點,加上上訴法庭已指出ADHD並非求情理由。郭大律師撤回索取精神科報告的申請。

郭大律師呈上6封求情信,郭大律師讀畢一封後,郭官提醒郭大律師可以提早呈交法庭,好讓郭官在內庭閱讀,如果郭大律師要依賴求情信,建議他在書面求情中引述。

辯方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郭官引述SJ v SWS,縱火罪是嚴重罪行,一般量刑是3至5年,縱火罪的量刑原則應著重保護公眾、阻嚇性、公開譴責及加諸懲罰,除非情節輕微,否則不會著重更生,而被告案發時已經廿二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適用,加上被告是經審訊後罪成,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法庭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0日判刑,期間還押候判。

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2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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