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5/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5:57 開庭
根據辯方律師的陳辭,崔官提出問題,邀請控方就著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出作回應,因為有證人指案件係分兩階段,中間有人離開咗;有被告在距離警署70米外被捕,不是在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確認案發時間為8月11日23:10 至 8月12日01:19。關於集結範圍,控方認為好難用尺數去講,係警署對出,主要係豐順街,警車到場,人群四散,好難講到實質數字,範圍要加上時間性。

崔官再提出證物鏈的議題,主控明白辯方會盡量搵錯漏,但大致完整,除咗有關D7嘅,PW15係本案第二名證物警員,負責處理D7的證物,主控指辯方嘅盤問,係向證人確認D7嘅證物係由警員5600交俾佢,而無向PW15指出本案中有另一名警員曾經作供,將證物交俾PW15,而不是5600。

D7律師回應
PW15在證人台講由5600交畀佢,辯方無責任講出12053有錯,無責任同控方修補證供,兩個證人有唔同,當然有疑點,若控方知道12053搞錯咗,控方應該作出修訂,而不是指辯方無盤問,不是在陳詞階段指PW15有錯漏。仲有PW15講由5600收到一支雷射筆,確認係證物P7(2),嗰支係唔超標,跟住PW15交畀PW13,PW13話收到兩支雷射筆,供詞大相逕庭。

D1律師回應
關於D1嘅證物:案情指PW2制服D1,搜身搜背囊,搵到啲嘢,交俾PW3,PW3再從背囊搵到其他嘢,道理上應該係PW2先搵到,控方無問PW2搵到啲乜嘢,好似突然間由PW3發現啲嘢。

關於共同原則:似乎係包括幾種,譬如:(1)謀殺案,(2)打劫,(3)協助與教唆;本案應該唔係第一種,控方無講係第二定第三種,第三種不是直接參與者,如果係第三種,無證據證明D1有直接參與,只係關乎PW2嘅觀察。

對控方陳辭嘅回應
(1) 時間:控罪詳情指明係在8月12日,PW1嘅講法好明確分開兩段時間,對控方提出質疑「一個控罪兩個罪行」這觀點,反對控罪。

(2) 範圍:控方要搞清楚,係控方定義範圍,抑或控方邀請法庭作推論,控方係模糊咗法庭嘅查問,D1被截停搜查並非在非法集結現場,控方無證據指在案發時,D1位置有非法集結。

(3) 控方話警署無人出嚟,如果控方講係因為示威者阻塞,但無提出證據。

(4) 證物鏈:D1從來無承認證物,控方應該明白辯方嘅挑戰,PW3 & PW15如何封存證物,有不同版本,辯方已經帶出合理懷疑,正正係D7呈現左出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6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D1律師要在10月22日前就新觀點交陳詞,控方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回應。各被告依然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還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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