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2/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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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控方澄清呈堂證物閉路電視截圖相片冊(P30)應只有35張相,已經在每張作編號,並在相片上標示被告、弟及母親

控辯同意不爭議MFI 1閉路電視片段10-16,19-22內控方指為被告之男子,被告弟及母親 之身份。控方在呈堂截圖圖片冊P30指出對應閉路電視片段10-16,19-22內拍到出入大廈之被告,弟及母(如有出現)

庭上只播放辯方爭議身份之閉路電視片段17, 18, 23 及24。四段片段均只見到一高大身型男子戴黑色鴨嘴帽,穿黑色衣褲及蒙面出入大廈電梯及大堂,畫面完全見不到樣貌

1006-1100休庭後新增2段同意案情:
P(30)是上述閉路電視的準確截圖。當中對截圖的形容真確。

P30(20,28-29)是上述CCTV CH09_2020 101113的截圖

控方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作供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權利,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庭上口頭作簡短論述及補充。就控罪1,辯方請法庭留意PW1證供只提及1支國旗而不是5支,也沒有CCTV拍到男子A事發前及後的行為

就控罪2及3,PW2作供指見到男子B之觀察不穩妥,包括現埸交通流量,調查報告沒有提及糖水道國旗之事情。P2相片七十一外國旗擺放也是沒有行人欄桿,與證供不符

辯方引用案例指法庭不應單憑外貌相似而作身份辯認判決,法庭需極之小心處理。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1月5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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