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梁 (19)   #陳李隆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獲撤銷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錘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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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開庭
辯方律師表示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更生報告給被告聽,被告同意內容,感化官明白被告知道錯處,希望案件完結後參加展翅計劃,投入社會,報告顯示適合更生中心,被告願意遵守。裁判官休庭考慮。

11:00 開庭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承認控罪二,並同意案情,辯方同意裁判官用控方17張相片作判刑考慮。

自2019年6月開始,香港出現了不同的騷亂,12月聖誕節時,有人呼籲在形點進行和你唱。當日,19:50有數佰人在商場聚集遊走,叫喊反政府口號,亦有人破壞一些立場為藍色的店舖,例如元氣壽司、北京樓、翡翠小籠包等。20:00,警察進入商場1期,20:10被告見到警察準備走,被警察搜身,在其背囊發現有兩個約30cm長鐵錘、V煞面具、手套、面罩等物品。警察拘捕被告並帶到元朗警署,再發現有一個扳手。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與其他人在商場一二期遊走了半個鐘,雖然被告有自閉症和xxx但仍能在主流學校讀書,並完成DSE。

律師提供了6頁求情資料,另有6封求情信,表示被告個性隨和、態度積極、為人樂觀、尊師重道、遵守承諾、熱心服務社區等。也提供了一份精神科報告,醫生在報告中表示,被告對社會事件有天真的誤會,容易被其他人影響,認為他只是為了增加其他人的認同而攜帶物品,不適合與其他反社會人士共同囚禁。

陳官提出上訴庭兩案例:李啟發 2020/165;CWC 2020/12

陳官認為監禁式不會不適合被告,監獄中不只有反社會人士,若有需要被告可以和懲教要求單獨囚禁。本席百思不得其解,為何社會這麼多導人向善的事情卻沒有影響被告?「我國古今聖賢之士多不勝數,香港每年也有十大傑出青年、運動員」,被告卻只受壞的影響,可見是自己選擇而攜帶2物品。被告可以參加慈善機構、義工活動,總有一個適合他。

醫生報告表示當被告面對刑事責任,必須面對他的自閉症。本席認為一個醫生需要提供專業的意見,即病情,不應干涉法庭。這無意中暴露自己對被告的偏幫,失去專家嘅專業。

本案有鎚仔扳手,破壞力強,被告作暴力示威者打扮,例如v煞面具,黑衣等,從打扮和攜帶的工具,必然是有預謀;店舖被破壞,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份破壞,但他的物品有其意圖,必然打算這樣做,只是警察提前截停他而沒有發生。

辯方案例非正式的上訴理由,只有正式的上訴理由才能清楚看到控辯的論點。李啟發案例,李運騰法官官表示除了自閉症也要考慮控罪元素。而覆核案件中,潘兆初法官表示若然控罪嚴重,應考慮監禁式懲罰,也有更生作用,要用阻嚇性刑法。儘管年輕也應更生。

雖然上述案件與本案不相同,但本案情節也嚴重。法庭在處理嚴重的案件,即時被告精神不正常也應判處懲罰性和更生。無論求情信如何寫也不能姑息被告的罪行,不要讓他們以為寫了求情信就能減罪。被告雖然有自閉症但能在主流學校上學,所以不會給予任何扣減的比重 ,故本席拒絕辯方提議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建議。

懲教報告中提及被告中學操行c+,本席對老師感到疑惑?為何會在求情信中進一步稱讚被告?教育局應發出指引,老師應如何寫求情信

勞教報告表示被告因體能和體重過重,故不適合。更生中心除了懲罰被告,也可警惕其他年輕人,辯方律師亦同意更生,本席肯定被告在更生中心為最合適。

‼️判處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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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為宣讀判辭時有人咳嗽,完庭前,陳官先要求法庭警員先把被告帶走,並表示若有人士發出叫喊聲,麻煩警察以藐視法庭拘捕他們☺️
由指責律師、奚落被告、侮辱寫求情信的人、到指示教育局,好大的官威呢,升官發財,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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