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5/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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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 警員21415 陳梓軒(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拘捕A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5 (續)

繼續有關A1錄取會面紀錄(Pol 857)的議題。PW5當日1910時就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控罪與A1進行警誡會面,二人單對單錄口供,PW5警誡提醒A1有緘默權,A1明白、有答覆。A1稱打算使用背囊內搜出的兩枝噴漆噴牆。錄取口供後,PW5讀出,A1親自睇一次,沒有要求修改內容。

A1在會面紀錄寫上由PW5提供的兩份聲明並簽名,聲明確認A1自願作出口供,而且口供內容為正確紀錄。PW5寫錯幾個字,因此二人在每個錯處旁簽名--每處寫錯立即簽名。A1寫好聲明後即簽名。約1955時,警長34511指示PW5放低手頭工作,出外執行其他任務,PW5曾反映自己尚未完成Pol857。

近晚上9時PW5將A1交給值日官,約40分鐘後找回A1,繼續錄取Pol857會面紀錄。2140 時就藏有他人身份證控罪進行警誡會面,A1表示「冇嘢講」;2213 時就拒捕罪進行警誡會面,A1亦表示「冇嘢講」。完成錄取全部5份會面紀錄後,約2247時PW5將副本交予A1。

📌證物P54手套處理
PW4當日押A1入大會堂後,由PW5檢取手套。PW5將手套放入自己右褲袋,稍後搜查背囊物品後再將手套一併放入背囊保存。回到屯門警署,PW5將A1交給報案室,自己處理證物包裝。iPhone及證件等貴重證物放入防干擾封套,手套則以獨立包裝放入證物袋,約11點半將證物交給總區重案組女警11511 (本案證物探員)處理。期間PW5沒有處理過其他證物或任何勞工手套,該證物手套一直在其視線範圍,沒他人接觸,自己亦沒干預過。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5

郭大律師指出,A1被押解入內之前,有一名警員先進入大會堂,表示被淋腐蝕性液體。PW5供稱,當日透過閉路電視見到同事出去,亦知道外面有「暴力示威者」,但不知有同事被腐蝕性液體𤆥傷,接觸A1稍後時間才知有此事。

PW5確認,為A1上膠手扣的紀錄時間為1410時。

📌播放P21 大會堂內75號鏡頭
- 顯示被淋腐蝕性液體的警員先入內,然後PW4與PW5將A1帶到附近一條柱旁邊進行搜身。畫面顯示兩方位置相距不遠。

PW5供稱,該名被淋腐蝕性液體的警員當時背向他們,故此當刻並不知道有同事被淋。PW5表示,沒有想過A1與淋腐蝕性液體有關,亦否認其他警員或自己曾指責A1淋液體。他續稱,當時自己及PW4的情緒皆正常,沒有大起伏。

📌播放P19 大會堂內68號鏡頭
- 顯示A1被押解入大會堂至被數名警員合力控制的過程,其中PW5有份協助制服A1,並為其上膠手扣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PW5為A1上手扣一刻為實時14時12分54秒,與其口供紙上記錄的1410時相差近3分鐘。PW5表示,口供紙的1410時間為他在混亂中盡量記錄,同意有機會與實時有出入。

PW5解釋,A1被上手扣後仍有多名警員同時控制住他,因為他不斷反抗,更曾雙手壓地想逃走。PW5續指,A1被上手扣後有其他警員離開,主力由警長34511、PW4與自己控制住,當時仍有擺動身體。PW5同意A1身體瘦削,不同意他沒有掙扎、逃走迹象,亦不同意曾對他施加超出比例的過分武力。

PW5供稱,第一眼看見A1時他沒有戴眼鏡,亦不知道他有沒有近視;A1被上手扣後,沒有碰過任何東西。PW5搜物品出來,有將物品遞向A1至其伸手可及距離讓他看到。

郭大律師問,既然A1奮力掙扎,為何要先為他脫下手套後再上索帶?PW5首先稱,若然未除手套,會較難上扣,隨後補充,當時見到A1右手有手套,相信該手套與本案有關,所以先除下來。PW5供稱,第一眼見到A1時,他雙手沒戴手袖。

#郭憬憲大律師 提出A1根本從沒有戴手套,檢取為虛假之說,只接受背囊內有手套,對此PW5表示不同意。

📌播放P22 大會堂內75號鏡頭
- 顯示PW5在大會堂內較入位置搜查A1背囊的過程

PW5搜查背囊期間,PW4在旁負責看管A1,沒有參與搜查。PW5供稱,當時沒有就搜出物品逐項向A1查問,但與A1有對話。郭大律師提出,當時A1曾答「冇嘢講」,PW5表示對此回應「有印象」,但不在此位置發生,而是較早前在柱旁搜身時講。

郭大律師提出,PW5有就背囊物品查問,A1回答「冇嘢講」後,PW5表現憤怒、態度兇狠,情緒幾乎失控,而PW5曾經問及搜出的噴漆,A1害怕受到武力對待,因此回答「諗住一陣用嚟噴牆」,瞬間平息其怒氣。PW5不同意說法。

郭大律師提出,A1從沒表示過不需要睇醫生,PW5回應「佢冇同我講過要睇醫生」。由於PW5有困難理解郭大律師問題,高官介入,協助郭大律師以較簡單問法作盤問。

PW5供稱,知道A1有傷勢,問過點整親,對方答唔知,亦有問要唔要睇醫生,對方答唔需要。此外,A1也曾告訴值日官,不需要睇醫生。

#郭憬憲大律師 引述PW5為A1錄取的第三份會面紀錄,PW5記錄A1稱警員從背囊搜出的兩枝噴漆「喺我諗住一陣喺牆到噴字用嘅」--律師指出,PW5在招認字句中「喺」、「係」不分,亦將「道」(喺牆道)寫成「到」,不是錯別字的問題,而是字的發音根本不一樣,因為該招認是在大會堂說出而非警署內,PW5僅於事後數小時靠記憶寫出,導致紀錄不準確。PW5不同意,稱會面紀錄內容是由A1逐句講,自己逐句寫。

郭大律師指出A1之後被送去北區醫院,PW5表示不知情。

控方沒有覆問
- PW5作供完畢 -

傳召PW6 警署警長 李慧淳(音)
案發時為警署警長
當日以屯門警署值日官身分接見A1

🔹控方主問PW6

當日1657時,PW6同時會見包括A1在內的7名被捕人士,為他們逐一登記資料並了解案情後,全部確認明白被拘捕的罪行,而A1沒有說話。

PW6觀察到A1左臉有紅痕、頸部有紅印,亦知道他與拒捕、襲警罪有關。PW6發出Pol1123 羈留搜查表格後,問「有冇問題」,A1沒有出聲,簽署後交由拘捕警員處理文件。

🔸A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6

PW6無法回答會見A1時他有沒有戴冰袖,「因為兩年前嘅嘢真係冇乜印象」。郭大律師指出,PW6紀錄內有觀察到A1右手手踭及左臂有傷勢,是否代表他當時沒戴冰袖?PW6只表示「唔記得」。

PW6的記事冊沒有記錄,曾經詢問過A1是否要睇醫生。PW6同意,當時問「有冇問題」,是對應A1是否明白控罪。PW6可能沒有問過A1是否需要睇醫生?「啱。」PW6補充:「佢冇講過任何嘢,我只可以同你講。」PW6確認,負責看守A1的PW5並沒有她面前講過,A1不需要睇醫生。

- PW6作供完畢 -

主控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1A

重召PW5警員21415 陳梓軒(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拘捕A1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補充盤問
郭大律師提出3點:
(1) A1曾提出要求到醫院接受診治,PW5不同意
(2) PW5曾對A1說,要完成會面紀錄簽署後才可到醫院,PW5不同意
(3) A1後來從屯門警署被轉移至另一警署,之後再獲安排送院,PW5不清楚

- PW5作供完畢 -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各人需要答辯。 #郭憬憲大律師 提出待下周一確認是否答辯,A1應該會就特別事項作供,而就一般事項,或會傳召一名證人。

122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0月11日0945時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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