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甄(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背景:經審訊後被 #王證瑜裁判官 判處罪名成立,於2021年1月29日 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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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HCMA115/2021 [2021] HKCFI 2932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336&currpage=T

(手足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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