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判刑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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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建議判處被告最高時數社會服務令,郭大律師呈上同級法院對同類案件判處非監禁式判刑案例作參考。

控方原本認為社會服務令屬太輕,但在辯方求情後亦同意判社會服務令,尤其同意被告的確有受到病情影響。

被告被控兩罪,經審後控罪(1) 罪成控罪(2) 不成立,而控罪(2) 不成立的基礎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對被告有否意圖存疑。

就控罪(1)而言
1.涉案物品只是彈頭、彈皮及彈殼,控方亦同意這些法律定議上屬彈藥的物品不可重用。
2.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
3.案發時被告精神狀況受到多項病情影響

基於上述獨特情況,法庭認為判處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判刑,亦能同時發揮懲罰、阻嚇及更生作用。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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