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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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繼續傳召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D1法律代表盤問PW1

PW1確認,主問時稱D1叫口號叫了15至20分鐘,時長只是個人估算。D2到現場後,D1才開始叫口號,而他只能確認二人有叫口號,無法計算叫口號確實時長。

PW1在噴水池附近只作觀察,等待上司指示,如有事情發生就會介入。他確認,案發當日唯一採取過的行動就是阻止兩名被告上電梯。

趙大律師指出,PW1曾供稱上司指示要控制示威聲量,而PW1及同事並沒在被告叫口號期間介入,是否代表他們聲浪不是大到保安需要干涉?PW1表示,平日有同類事情發生時,他們都會要求對方不要繼續這樣做,但大多數時間都不被理會,所以案發當日兩名被告叫口號時沒有介入,只是不讓他們上樓上。他確認,早前錄取供詞曾解釋,置地廣場只准許示威在中庭進行,示威者想上樓上就要阻止。

PW1承認,D1當時用本地話說話,不明白當中大部分內容,而其口供紙有提及聽到D1說過想上樓上食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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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盤問PW1

PW1確認,為警方錄取口供時清楚與內容相關的控罪,而警方提供的4段影片他全部由頭到尾睇完,記不起花了多少時間,但有睇完。

📌檢視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部分截圖
D2要求PW1指出,哪張截圖能夠顯示有客戶或途人受其行為影響,PW1反問如何能從截圖看出來?

D2隨後要求PW1回答,在她爭取搭電梯上樓上期間,有沒有途人大聲對她說話,PW1稱自己當時專注阻攔她及D1,「也許 (maybe)」途人有說話。他補充,有聽到人說話,但不知是向誰說話。就PW1口供紙上指稱D2行為騷擾一名女途人,D2指出,只是因對方曾向自己說話,她才作回應。

PW1無間斷在G4S工作了18年,於2010年升任主管。他曾接受有關扶手電梯安全的訓練,亦清楚由機電工程署發出的扶手電梯安全指引。

PW1知道「請勿在電梯出入口站立或停留」等指引,但實際行動要視乎情況:案發時站在電梯口位置是其職責,因為要阻止示威者上樓上。

🎥播放P3 警方拍攝片段(約25秒)
D2指出,PW1騰出空位予一對男女上電梯,她想隨之而上卻被PW1 以後背頂住,令她失平衡而要用手拉了扶手一下。稍後有一名戴帽女途人推她的肩膀。

D2指出,PW1當時擋住電梯口,罔顧其安全,PW1同意曾用身體阻礙她上電梯,但不知道該行為引致她失平衡而要捉住扶手,亦沒有故意罔顧其安全。他聲稱自己只是履行職責 (just doing my job),沒有危害任何人。他承認有阻礙D2上電梯,但不記得有向著她挨後身體。

D2指出,因被PW1以身軀阻擋著,故出手推了他兩下,以求離開當時身處的「危險地方」--被女途人推,亦遭多名身材高大的保安員圍住,加上有人搭電梯下來--她當時覺得驚,心跳加速。

PW1供稱,途人沒有推過任何人,自己亦沒以後背挨向任何人。他重申,當刻站在該位置,因為那是其職責 (because it was my job)。就片段中的戴帽女途人,PW1表示她也沒有推D2。就D2當時身處位置,他不認同是危險地方,因為她正在爭取上樓上,不明白她會有什麼危險。

PW1確認被D2推了兩下,但不清楚原因。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反對D1醫療報告呈堂性,指與本案無關。若然法庭接納為證據,則可先以65B形式呈堂,專家證人再出庭接受盤問。

1655退庭,案件押後至10/25 (下周一)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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