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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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完整裁決理由書 按此

📌簡單判決理由:

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自圓其說、妄顧事實。有關煽動意圖,並不需要實質有人跟隨行動才算是煽動。被告人多次「一言堂」去詮釋國安法及基本法,稱「點解我做咁多嘢都無俾人告呢,因為我無犯罪」及「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指他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本席認為這不代表他的理解是合適的。被告人亦指他在多次被捕後亦獲保釋是其一證據,本席認為他只是吹噓,更不明為何他要以身試法。

辯方指被告希望他人一起呼叫空洞的口號,亦不爭議Facebook及telegram內容,指被告希望市民回應,但該些有部分武力色彩的口號亦是「全沒建設性的口號」。本席認為就算口號有否武力色彩,被告逾20宗事件,宣示口號及受訪的內容相對一致、有關連,本席認為被告是「真心誠意」說出希望別人跟從,不是「鎖碎、無聊」的口號。

本案件是罪名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並非組織煽動活動,本席認為辯方重點放錯。而被告屢次說「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以其個人對法律的詮釋。「沒有號召力」只是自圓其說,沒有人回應並不代表沒有煽動。

控方以20宗案件以證被告不是一時衝動,回應政治人物,多次煽動他人。辯方先前亦同意「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被告屢次說他是引用基本法,行使公民權利,但本席認為被告漠視了基本法第一條(即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多宗事件,第三者難以相信被告呼叫口號不是真心;被告以為得到保釋便等於沒有犯罪的說法,本席認為此說法實令人費解。

辯方不接受控方指該Facebook 及Telegram 帳戶「61 萬人唔驚拉channel」是被告帳戶。但本席認為Facebook上的照片貌似被告人,Telegram上的內容亦與被告說法類同,故此已能推論該Facebook帳戶及Telegram Channel均為被告人擁有。

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指稱被告「對國安法詮釋有誤,沒有意圖」及不產生煽動效果;不是被告說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而煽動可以潛移默化。雖沒有列實際方法,但被告曾提及滲透方法(從小學、中學到公眾,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辯方指被告獲警方保釋,受訪的媒體不是具影響力主流傳媒,因此不會有太大影響力。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吸引主流傳媒亦不代表他不想,而有否實質上煽動到人亦不是本案關鍵。

被告在多宗案件中呼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建國」、「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指香港人不要偽善等。本席認為被告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亦有煽動意圖及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10:30作判刑,
還押期間索取心理專家報告以仔細評審,協助法庭判刑;而辯方求情將留待判刑當日。
(陳官指此日子無特別意思,如購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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