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3/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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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
(特別事項:爭議PW3作為對辨認被告有特別認識的專家證人身份)

2020年3月27日黃昏時分,有警員(事後知道是PW5)
致電被告問佢喺邊,被告回答喺屋企附近,警員要求他前往寶聯樓地下。
到了現場他見到一名便裝警員PW5,他問被告2019年7月14日有冇去沙田,被告回答有,PW5以非法集結罪名將他拘捕,警誡下被告回答「我有去沙田,但冇做犯法嘢」
幾名警員出現,帶被告上私家車去他住所搜屋。
搜屋後,所有人乘坐同一架私家車前往上水警署。警員向被告說只需要帶銀包電話。在警署停車場等候期間,因被告有食煙習慣但又冇帶煙,於是問PW5有冇煙,隨後一齊喺吸煙區食煙,和PW5有以下對話。
「你7月14號做過啲咩嚟呀」「我乜都冇做過喎」「乜都冇做過就唔會畀人篤出嚟啦」之後被告只回應「我冇嘢講」。
之後在上水警署接見室處理打指模及影相的手續,過程由PW2和PW6處理,在場沒有其他人。之後的錄影會面亦是他們兩人處理。
在錄影會面開機前,PW2給被告一張A4紙,上面有一張四吋乘四吋的相片,PW2問「認唔認得呢個係咪你」。相片內被告看到他和他的同事,但看不到背景,被告回答認得。
被告亦認得在Facebook群組「幫港出聲」看過這張相,是在7月14日之後的幾日發現的,相片標題大概為「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徒」。PW2展示的是放大了的版本。
完成錄影會面後,和一些警員乘坐私家車到荃灣警署,在接見室完成交接。
整個過程中,乘坐私家車的時間都戴住口罩。

🛑盤問
控方案情指:警員沒有打過電話畀被告,被告在影相及打指模時除低了口罩,時間不短。和PW5食煙和期間的對話沒有發生過。影相和打指模是PW2和PW3在場。PW2在錄影會面開機前沒有畀過相片被告睇,亦沒有被告所指的對話。

被告不同意。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PW3同意他對被告的觀察只有三小時左右,期間有時間是帶口罩,遮蓋一些面部特徵,他的觀察時間亦斷斷續續,是否良好觀察?
-PW6指他在2019年9月16日已取得入境處的人事登記資料,並在短時間內交給PW3。PW3卻說沒有見過該資料內被告的相片。PW6所述可能是真,但該相片沒有呈堂,PW3的專家證供是否穩妥?
-PW3的記事冊內完全沒有記錄他在什麼時間觀看涉及此案的閉路電視片段。記事冊內大多只寫文件工作,沒有寫本案案件編號,反而有其他案件的編號,但他憑記憶就能指出哪幾天是在做本案的工作。他的說法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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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最後接納PW3作為對辨認被告有特別知識的專家證人。但法官亦提及他不一定接納專家證人的所有證供,法庭自己亦可作出辨認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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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就一般事項,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控方須於11月5日1100前將書面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辯方需於11月8日1600前將書面陳詞及回應交予法庭及控方。

押後至2021年11月10日1000在區域法院作最後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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