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判刑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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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如想了解本案請在搜尋打 #0921旺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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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暴,酷刑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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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郭狀採納已提交案例(翁偉成、馬子樂、程德俊及梁澤謙)及書面陳詞並指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希望按建議判處勞教中心,控方表示也查過案例,知道有類似案件原判感化後改為更生中心,對勞教判決沒有特別指示。裁判官立即表示對辯方書面陳詞引用案例從剪報新聞提及案情資料有保留,雖然控方代表表明已索取足夠指示,裁判官堅持要求控方再問律政署取清楚指示。

📌控方同檢控官溝通後提供2單上訴案例予法庭參考
1)CACC96/2020 第一條控罪同本案相同涉管有汽油彈原判1年8個月,笫二條縱火罪判刑4年
2) CACC97/2020 管有汽油彈,士巴拿、布碎等,控罪為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認罪後判2年8個月
兩宗案上訴最終均被駁回,維持原判刑期。

辯方指上述兩案情節較本案嚴重才在區域法院處理,而且對25歳以下被告沒有參考性,重申本案判刑以勞教中心較為合適。

休庭後裁判官提問控方立場,控方數次表示立場是呈上2案例待法庭最終決定。裁判官不滿意回覆,最終反問是否想說辯方提供案例情節並非從正式判決書下載,會叫法庭不用作參考?控方律師回答「係」。裁判官表示即只參考辯方提供之案例編號、案件日期、涉及物品及控罪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13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定罪,玻璃樽口有布碎及有電油味,具有大殺傷力,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可以引起嚴重傷亡後果。雖然被告案發時22歲,但建議之勞教中心判刑不可反映其罪行嚴重性,法庭需要判處即時監禁以作阻嚇,雖然辯方求情提及保釋條件嚴格包括宵禁影響上堂,但條件是被告自己提出應早已預期,因此不可構成減刑因素。本席量刑起點以14個月計算,考慮初犯作扣減一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判處即時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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