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訊 [1/3]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枚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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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辯方早上曾透露其案情,為警長為求升職而「自編自導自演」,策劃一宗破獲汽油彈案件,涉案警長而被停職調查。

下午控方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被告指早前任職兼職廚師,後來因疫情導致工作量大減,其後看見友人阿澤於IG 限時動態寫「五千蚊三個鐘 有無人 要人」。被告見此表示有興趣,阿澤遂將另一男子的聯絡方式轉介給被告,男子告知被告將一袋紅酒置於葵涌警署附近,事後可獲得五千元。

被告於案發當日按指示乘搭一輛私家車,途中他聽見司機致電另一人稱「等一陣,等一陣」,但沒有留意司機如何稱呼對方。期間被告曾向阿澤發信息,「你快啲覆我啦,我好想知咩事」,但對方杳無音訊。

其後司機與被告下車,司機指示被告只需進入葵芳邨,將手持一袋紅酒置於石枱上便可離開。被告過馬路期間,發覺司機消失了,他照吩咐行事,欲離開時突然被數名警員包圍及制服。


拘捕許姓警員9899其後出庭作供,他供稱當晚20:51時於葵芳邨商場外,看見被告將一黑色膠袋置於桌上。許上前截停對方,惟對方意圖逃走,其後許與另一警員成功制度並拘捕被告。許於被告眼前搜查膠袋,內裏有承載透明液體的玻璃樽。

大律師陸偉雄盤問許,指帶領搜查行動的警長親自帶領警員於葵芳邨巡邏,惟其後去另一處巡邏,事後又返回葵芳邨。許承認警長未有交代「點解要7點幾去另一達地方但又要返返黎」,但有解釋行動原因是收到有汽油彈襲擊警署的情報。

辯方指出,「開初喺睇有無人將汽油彈放係花槽到,警長喺自行離開咗先,有好多階段,警長喺離開監視範圍但不得而知。但無巧不成話,你截停被告後警長突然出現。」許同意辯方的說法。

辯方又指,警員未截停被告前,警長曾獨自離開,但許截停被告後好短時間再度出現,許同意。

-1621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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