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續審 [2/1]

劉(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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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當晚原定與兩位朋友約1930-2000一起行夜山。
當天大約1500到女性朋友的家,打算傾陣偈再出發,所以帶同了觀星筆、更換的衣物等物品,並放在背囊中。
在朋友的家,至少兩次與媽媽傾電話,當媽媽說隻眼痛同唔舒服,就決定咗過去媽媽的家,因此從朋友的家拿走紗布、消毒藥水等物品。
那些物品由朋友執拾,再一起放在背囊中,大概知道有生理鹽水和手套。

展示相片8 證物P2手套
相片中展示有10+5隻手套,被告表示當時一堆物品放在背囊中。
而紗布、方形消毒濕紙巾和4個口罩也是被告與朋友一同放在背囊中。
護且鏡也是朋友給予被告,但忘了是誰放在背囊中。
被告於2018年,獲得急救證書。
由於需要更換手套,以供自己更換,或讓媽媽在晚上使用。
被告把手套放在背囊時,沒有檢查過清淨程度。
在出了地鐵站後,被告聞到刺鼻的味道,所以拿了兩個口罩用。
由美孚站乘坐地鐵到深水埗站,在C2出口出,亦是最近媽媽的家的出口,當出去後,是鴨寮街和桂林街的十字路口,本來要向右行,即欽州街,平時探媽媽也是這樣行,但當日有亂象,所以向反方向行,沿鴨寮街前往南昌街。
被告要到媽媽的家需向右前方行才到媽媽的家,當時見到前方的桂林街,控方表示當時桂林街相當靜,問為何不向前後,被告表示不清楚當時狀況。
當時被告急步行,得知身旁有人在跑,但沒有留意他們是否穿着黑色衣服。
當時聽到有人叫「危險」,亦有人開始跑,所以跟從那些人一起跑。
被告在跑的過程中,被撳低咗,被告對街上的人不認識。
被告同意於兩年前的社會狀況,會有一群身穿黑衣黑褲的人聚集,從而出現混亂。
控方表示當時被告為現場最黑衫黑褲的人,被告表示沒有留意。
在警署中,被告被警方指示戴上眼罩。當時沒有留意眼罩四角的窿被貼上膠紙。
被告看相片後,確定有貼上膠紙。

控方呈堂護目鏡,並列作控方證物P5
控方表示雖然是辯方案情,但相信辯方不反對。

被告朋友把護目鏡給予被告,被告認為朋友有考慮過用途,因此拿了再算。

若沒有被拘捕,被告會如常行夜山。
被告身上沒有水,會到耀安村附近購買。
而紅光電筒(行夜山用)和頭燈都是問女性朋友借,因為身上沒有。被告自己沒有紅光電筒和頭燈。
被告2014年有行夜山的嗜好,2016年有觀星的嗜好,由於每次也有女性朋友一同前行,也會相約在女性朋友的家出發,
控方表示2019年8月11日天氣不佳,因剛打完風冇耐。被告表示會在出發前了解天文台資訊。

被告不同意急救用品的用途是為了脫罪而編造出來、被警方拘捕的位置為內街入少少、自己為南昌街上黑衣黑褲人群中的其中一人。

女性朋友的家中頭燈的數量,能借給三至四位朋友。
被告在開始行山時,導師或同行朋友會借觀星筆給被告。
由於紅光電筒和頭燈價錢較貴,所以自己未購買。
在未購買觀星筆時,會問女性朋友借,朋友會把一set兩支的觀星筆中的其中一支借給被告。
自己則在約2016年購買觀星筆。
控方問為何女性朋友能提供價錢較貴的頭燈和紅光電筒,而不能提供價錢較便宜的觀星筆?被告表示不清楚。
被告不同意涉案的兩支雷射光束筆,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傷人用途,亦不同意用作照向人。

辯方覆問
被告表示在放急救用品在背囊中,是與朋友急急手放在背囊。
被告確認在現場沒有戴上眼罩,PW1證供亦表示被告在現場沒有戴上眼罩。
被告被拘捕時只戴上口罩。

鄭念慈裁判官表示因沒太大的法律爭議點,預計結案陳詞只需半小時至一小時,亦有機會於當天即日作裁決。

控辯雙方於11月5日或之前呈上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2日 12:00 進行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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