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陳,鄭,陳(26-54) #1103大埔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襲警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陳(26)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鄭(54) 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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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3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1
在2019年11月3日19:15時,PW1警員郭文廸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PW1到達商場門口後看見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亦有1名男子在門後1至2米扶住木凳頂着玻璃門。PW1於是向該男子發出口頭警告,警吿他不要再用木凳頂着玻璃門,但該男子並沒有理會。

警員們見狀決定嘗試推開玻璃門,期間該男子看着警員並曾退後一兩步。期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該男子見狀嘗試上前將木凳扶起,但警員們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當時PW1追截該男子,並在商場地下的一條短樓梯截停該男子並將他制服。PW1之後被大量人士包圍指罵,後來亦發生推撞。PW1當時是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但他後來由於被人拉後1尺並至撞向鐵欄,他於是左右揮舞警棍並與市民保持安全距離。

*D1是在事發後約4個月後才被捕
*D1證物鏈內容不在此指出

📌控罪2
PW2警員7308凌兆禧於同日19:17時,在「星泰真味」餐廳外觀察示威情況,PW2在觀察期間看到D2舉高雙手想投擲雜物,他於是想衝前制止但不果,於是他捉住D2的左手想帶她離開現場調查,但D2試圖掙脫,面朝地下向前爬。

當PW2在嘗試控制D2期間,PW2指他左背遭拳打及拉扯,他當時因為擔心D2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的身份。

PW2指D3其後拉扯他的左上臂令他失平衡向左跌低,並壓住D3。PW2指雖然D3的頭之後被他按着,但D3仍不受控制,D3嘗試再扯低他,以及箍他的頸,使他被迫放開D2並用雙手按着D3的頭部以控制D3。

同時間同袍到場支援PW2,於是D2由同袍們控制,PW2則反轉D3,並用膠手扣鎖起D3雙手。

辯方案情:
辯方在本案是爭議被告身份,以及警員證供可信性。D1另會爭議她手機的證物鏈連鎖性。

法律指引: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3位被告選擇不作供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因此而對她們有不利推論;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

事實裁決:
📌證供分析: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

PW1:
關於辯方批評PW1的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李XX用行為表示「吹咩!」的情節,法庭認為PW1沒有記錄此情節不影響PW1作供可信性,因為記事冊是記下重點,不是記下所有細節。

關於辯方批評PW1本身並不是追着身穿灰色衣服的李XX,法庭認為PW1在追截李XX前已與後者對視一段時間,再加上PW1就追截李XX的過程亦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下,這批評不成立。

PW2:
關於PW2修改他與D2距離的議題,PW2初時指的5至8米只是估計,即使在盤問下修正為20米也不足以影響可信性。

關於口供紙錯漏的議題,法庭認為重點是PW2有看着D2的手,再加上案發當天有不少事故要處理,和事發距今相隔2年下,PW2有少許記錯並不影響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在重點情節上,PW2就他捉着D2的手後然後被市民打的情況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他的傷勢也與證據相符。相反,此事之後的事件則相對較不重要。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證人是PW1和PW2,故沒有在裁決理由簡要分析PW3至PW7的證供。

📌P2片段的可呈堂性:
法庭考慮過P2片段拍攝地點,拍攝時間,和控方會以此片段證眀D2的身份後,認為P2具證據價值,亦不會對被告不公平下批准呈堂。

📌被吿手機內的內容:
法庭指P11雖然是從被吿手機中獲取,但在不能確定P11文字是由被告撰寫下,法庭不會給予相關證物任何比重。

📌身分辨認:
法庭審視所有片段後,認為片段質素良好,可以協助辨認被吿的身份。

D1:
法庭將片段與被告被捕後所拍攝的照片,和她在庭上的樣貌比對後,發現有以下共同特點:

束馬尾;中間分界;長頭髮;眼鏡,樣貌彼此相近;灰衫領和衫腳有白色 (片段顯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1就是片中人。

D2:
法庭指P18片段雖然是遠距離拍攝,但可以看到有1人的衣着,外貌,揹着的袋是與被捕後D2相似。

法庭指事實上P4和P18也拍攝D2走向人堆的情況。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2就是片中人。

*D3不爭議身分辨認

📌PW1是否合法拘捕李XX:
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不知道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商場,但李XX當時是明顯故意阻撓警員進入商場。法庭認為PW1有合理基礎懷疑李XX干犯阻差辨公,裁定PW1是合法截停李XX。

因此當時D1打和踢PW1;而D3則打PW1的行為已一同干犯控罪,控罪1成立。

D2則被看見有疑似投擲動作,後來亦被PW2捉着手。法庭認為當時D2在有其他人對PW1施襲時急步走入人堆,再加上手部有動作下,唯一合理推論是D2曾用物件擲向PW1,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意圖令李XX成功逃走,控罪1成立。

📌PW2是否合法拘捕D2:
基於上述,法庭裁定PW2是合法拘捕D2,因此D3襲擊PW2是意圖令D2成功逃走,控罪2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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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背景:
辯方指家人在今天到庭支持被告,被告日常會照顧家人,即使現時沒有收入,但仍會給予父母家用。

辯方指案發至今已經有2年,被告被捕後至今亦已有1年,令她面前不少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現時她已有尋求社工求助。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是負責任,易相處,善良,會關心和照顧別人需要的人,是家庭中重要成員和榜樣,希望她可以儘快重回家庭。

朋友形容被告是溫柔謙禮,重情,處事沉着,沒有暴力傾向,工作勤奮表現出色,受同事欣賞,即使她現時已經離職,但仍會關心前上司。

社工指被告即使面對沉重壓力,但在自己不希望家人受影響下選擇壓抑情緒,這導致自己情緒狀況受影響,被告現時希望重新建立家庭關係。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犯罪時間短;她在本案的行為是因為在電光火石間作出錯誤決定;她並沒有使用武器,也沒有預謀犯案;她沒有作出其他暴力行為及阻礙警員;控罪1涉及的李XX最後也沒有成為逃犯。

📌總結:
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品格正面,她並非仇恨社會,她在本案的行為偏離日常品格,可以輕判被告。

D2:
📌背景:
被告目前與家人同住,她與家人的關係良好,但家庭的轉變以及本案為被告帶來很大壓力。

📌求情信:
親友指D2一直努力工作,她除了獨自肩負養大兩個兒子的責任外,她對朋友和寵物都有愛心,例如她過往曾拯救動物,耐心教導同事。此外她工作亦是一絲不苟和盡責。

📌總結:
辯方希望考慮到被吿是一名傳統母親,她沒有不良生活習慣,生活簡單,本質不壞;再加上她如今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家人亦因為本案而面對不少壓力下,可以輕判被告。

D3:
📌求情信:
家人教師指被告是有理想,善良,樂於助人,和希望貢獻社會的人,她犯下本案是因為當時判斷錯誤;本案亦已令被吿面對不少精神壓力,除了失眠外,亦擔心自己的前途。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自己已作出反省,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襲擊是一瞬間,並非有計劃犯案,再加上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下,可以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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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09:30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法庭表示判刑只會考慮監禁的長短

直播員:今早內庭坐滿,多人支持被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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