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9/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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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3 開庭 -
法官表示已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若有大律師需要補充陳詞以外的內容,將在下午時間處理。
法官指控辯雙方均有依賴 #0728上環 一案就「共同犯罪原則」的終審聆訊,惟法官認為盧建民一案與本案關係更大,因該案有10條爭議問題中有6條與「共同犯罪原則」有關;其一強調有人在現場是否構成鼓勵參與暴動的爭議點,而控方亦相當依賴此一爭議作指控。
法官指上述案件應在11月4日頒下判詞,而其與本案相當有關連性,需要待終審法院才作最後決定,提議判詞頒下後三個星期內作進一步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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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沒有陳詞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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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希望主控解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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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替控罪
控方指其在開案陳詞有表明交替控罪適用於本案,即同時指控包含在暴動其中的非法集結。主控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暴動罪不成立,仍會邀請法庭考慮非法集結罪成,即仍會依賴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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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證供
控方所依賴的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的衣著、裝備及被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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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12法律代表均沒有補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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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指主控在結案陳詞已同意案發現場有流動救護站一方,即同意A11在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包括衣著及裝備是特別角色。
辯方同時質疑控方指急救員出現在暴動現場即鼓勵參與暴動一論點,舉例指若紅十字會出現在世界大戰或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戰爭,紅十字會亦有鼓勵戰爭的意圖。
法官表示明白此一爭議,認為同樣需待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案件頒下判詞。
法官指示控方於11月19日或之前補充陳詞,辯方則於11月26日或之前補充陳詞,並於12月3日處理剩下有關陳詞事項,並提議押後至2月25日1000裁決,希望控辯雙方預留該日整天以方便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日1430作進一步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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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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