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PW11 PC23990 李基鵬(音)拘捕D7的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四小隊,防暴裝當值。
1715 前往軒尼詩道杜老誌道交界支援,因接報該處有人堵路及縱火。
1730 到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並設立防線。向SOGO方向的前方60至70米有大批示威者堵路、投擲雜物及汽油彈、並用雷射筆照向警方防線。指揮官向前方作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亦有舉旗示意,但唔記得旗嘅內容同顏色。示威者沒有離開,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但無效,示威者築起傘陣,繼續掟雜物及汽油彈。我在防線第一排手持長盾。

1751 收到命令向前推進,因示威者沒有離開的跡象。示威者保持傘陣後退,警方防線一直保持60至70米的距離,期間仍有人掟磚及汽油彈。過了杜老誌道,小隊收到指示向前charge,即快速推進及作拘捕。此時我在中排位置。打跑到紅磡冰室外見到一個人,因他衣著特別,面上有粉紅色防毒面具及泳鏡,戴手套及黑背囊。我上前時她轉身逃跑,但跑了兩步就仆倒了在紅磡冰室外的行人路,背部向天。我兩手搭著他膊頭表明警察身份叫佢咪郁,扣上膠手銬。不爭議該人是D7。

便裝警員11953手持攝錄機,詢問被告名字,那時才知道D7是女子。我拉低她的防毒面具確認身份再戴番。我帶他去紅磡冰室外的石壆坐下,等候女警幫她搜身。
1805-1809 WPC18336 為D7搜身,我一直在旁見證。期間女警除下她的泳鏡及手套。我以非法集結罪及蒙面法宣佈拘捕。
1815 女警將證物放入背囊,一直由我看管。
2106-2110 在北角警署檢取所有證物。

🔸D7代表大律師盤問
辯方大律師指出,D7跑走時,她身邊的人亦是黑衫黑褲戴豬嘴。PW11不知道1751時軒尼詩道409-421號近堅拿道發生的事。PW11同意。
辯方大律師又指,涉嫌堵路、縱火、掟磚、掟汽油彈的一班示威者,在PW11推進至杜老誌道時已去到天樂里附近。PW11表示不肯定,只知道他們一直在60-70米外。

D7(9)大紀元的片段,見到警方在馬師道跑過,有投擲催淚彈,前面有一大班人群橫跨馬路及行人路在東亞銀行附近,這個時份仍未見到軒尼詩道409至421號的事。PW11同意。

PW11亦同意他第一眼看到D7是在軒尼詩道417號的行人路,D7迎面望住PW11,PW11不知道D7從哪個方向而來,亦不知道D7在該位置逗留了多久。
當天2245 PW11的記事冊記錄,沒有提及D7有帶泳鏡。你提及和D7距離約五米,但冇其他證人提及此事件。PW11同意。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情:
當時PW11見到逃跑的人並不是D7,D7是被一名男子絆倒,該男子其後被你其他同事制服。PW11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D7(10)大紀元的片段,顯示D7已被截停,亦有一名男子被截停, 就是絆倒D7的男子。PW11不知道他有沒有絆倒D7,亦沒有見過D7被絆倒。
D7(10)和P1(10)均顯示紅磡冰室當時仍在營業中。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WPC18336 歐寶珍(音)
在現場搜查D7,背囊中有眼罩、口罩、頭盔,PW12將D7戴住的防毒面具、泳鏡及手套除下,放進背囊交給PW11保管。
PW12同意當時有記者影相及市民圍觀,警方拉起防線。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 警長58615 龐志康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三小隊,防暴裝當值,負責協助包圍A8。

🔹控方主問
當日1653小隊指揮官命令PW13前往灣仔處理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收到命令後,PW13於1720到達花園道26號,其後再收到指示需要前往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執勤,1730時到達軒尼詩道269號,當時PW13在軒尼詩道東行線、面向東設立防線。

當時PW13身處防線左邊的前方,見到前方有約數百人聚集,大部分人身穿黑色衣及手持黑色雨傘、硬物,有人向警方照射光線及投擲硬物等。
PW13續指當時該些人士距離自己約150米。

1731時,PW13小隊指揮官劉嘉昇(音)高級督察向前方的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其後PW13獲指派發射催淚煙。PW13發射催淚煙後,該些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向警方投擲雜物。

1733時,劉督察再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PW13及後發射一枚催淚煙,該些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發射後仍有零星警告,警方防線亦有郁動。1755時,PW13獲指示往軒尼詩道向東推進。推進期間,PW13見到該批示威者向東奔跑,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硬物等。

1759時,PW13到達軒尼詩道409號近中國銀行對出的馬路,當時劉督察將一名謝姓男子控制在地,PW13上前協助制服,其後女警6906於1801前往協助為謝男鎖上手銬。其後PW13與女警6906及警員19022帶其到中國銀行捲閘(已關上)位置作進一步搜查,到達銀行時約1802-3分。

PW13到達銀行時,看到銀行門外梯級的位置有約十名示威者被PTU隊員包圍。PW13見現場警員人手不足,遂與其餘兩位警員上前協助包圍其中五名示威者,連同A8,當時PW13一共控制了六名示威者。PW13形容包圍六人期間,六人均沒有反抗。

1807時,數名警員包括警員19641前往協助PW13,PW13簡單向該些警員匯報案情,並指派其中六名警員分別調查被包圍的六人。其中PW13指派警員19641調查A8(A8為五人中其中一位)。PW13形容A8當時身穿黑衣、藍色牛仔褲及頭戴黃色頭盔,PW13形容A8將頭盔「正常咁戴喺個頭到」。

🔸A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盤問
PW13指1756時尚未到達軒尼詩道409號。PW13指出與謝男一同到達中國銀行門口時,已經見到該約十名人士站在門口,包圍其中五名人士後,PW13並沒有對這些人士作出查問,PW13表示沒有留意身前六人(五人+謝男)的行為。

PW13表示當時由自己決定負責額外看守該五名人士。PW13表示不知悉自己看守的六名人士在此之前有否被懷疑干犯任何罪行。

PW13作供完畢。

明天1000續審。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