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2/5]

上午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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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D4承認控罪(4),D3不認罪,律師表示知悉控方會傳召一名警員作供,指出與D2有關的電話對話紀錄,辯方反對,因為這是傳聞證供,質疑關聯性,會有法律觀點的陳辭。

控方從D2的手機中的群組對話,知道男子甲同D1 & D2商討控罪(4)的行為,有證據證明男子甲就係D3,主控希望D3有公平審訊,擔心辯方錯誤理解控罪(4)。

裁判官:如果你關注D3權益,擔心理解不一致,你可以同辯方講,辯方都係專業人士,可以畀法律意見,法庭唔係畀意見嘅,相方傾唔掂,就由法庭裁決。

09:55 D4律師申請休庭一小時作商議控罪書內容,裁判官指示休庭至11:00。

11:08 開庭,控方與D3仍然在商議中,如果商議成功,可以縮短審訊時間,甚至無需進行審訊,希望法庭可以再押後30分鐘,裁判官指示休庭至12:00。

12:23 開庭,控方與D3商議未能達至共識,審訊繼續。

控方宣讀控罪:
控罪(3),D3認罪
控罪(4),D3不認罪,D4認罪
控罪(5),D3不認罪
控罪(6),D3不認罪

控方宣讀案情摘要途中裁判官叫停,表示發覺與早前D1D2的不同,問主控有無攞律政司指示,主控話無,裁判官叫主控攞指示確認,14:45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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