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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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以下證人應辯方要求傳召作盤問。
🔹PW22 PC11953 李忠正(音)拍攝及初步搜查D9的警員作供。

🔸D1 D9代表大律師盤問
你當天職責是拍攝被捕人士的衣著及查問身份證,其中一位是D9。 在播放的影片不爭議是由你拍攝,顯示搜查D9身份證的經過。位置是在軒尼詩道417號外。你第一眼見到他已坐在地上雙手已上了索帶。
辯:你問佢身份證喺邊,佢話可能喺右邊褲袋,你拍咗一下佢右邊褲袋,攞咗一抽類似鎖匙扣嘅嘢出嚟。見唔係身份證,你就放返入去。個褲袋裏面有冇其他物品?
PW22:其他再細微d嘅野我就唔清楚
辯:意思係細過個公仔牌嘅嘢你就察覺唔到?
PW22:係,因為我戴住手套,會感覺到啲大件硬嘅物件
辯:如果係大過呢件嘢嘅嘢就會摷到出嚟
PW22:係
官:你有冇伸入去褲袋嘅盡頭?
PW22:講唔到,我伸入去摸到有嘢就攞出嚟,之後就放返入去。

🔹控方覆問
主要指出該鎖匙扣是PW22伸手入褲袋碰到的第一件物件,之後再沒有詳細搜查褲袋,因為他的職責只是找出身份證和拍攝容貌。PW22不知道當時褲袋有沒有其他物品,亦不知道褲袋的深度和大小。

🔹PW15 PC24376 高志偉(音)拘捕D9的警員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四小隊,防暴裝當值。
1730 在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的東行線設立防線,我在隊頭中間的位置。前方100米過了杜老誌道的位置有約200人集結,大部分人是黑衫黑褲,有人撐傘、有人蒙面。他們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及磚頭,亦用藍綠色的雷射光線照射。路上有膠樽垃圾桶,有人投擲汽油彈以燃燒這些雜物。

1816 警署警長要求我前往軒尼詩道417至421號處理一名男子,我去到現場時警長叫我搵22329,該男子 (不爭議是D9) 已被警員22329控制,上了膠手銬坐在地下。警員22329向我報告,在軒尼詩道417至421號掃蕩時截停了三名男子,所以請求支援。
在D9身邊還有幾個人,不知道他們是誰,有其他警員看守。

1818 發現D9和先前非法集結的人衣著相似,頭上有黑色面巾,相信他干犯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於是對他宣佈拘捕。1830 帶他上車前往北角警署。

2130-2140 在北角警署對他作出搜查,沒有印象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在場。我叫D9將身上的背囊除下先幫他搜身。他的右褲袋發現有一支五吋長的黑色雷射筆,上面有銀色的label。褲袋內沒有發現其他物品。搜背囊時發現內有勞工手套及護目鏡。之後我向D9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宣佈拘捕,D9沒有清楚解釋雷射筆的用途。

2251 由警員21619接手處理,我亦將所有證物交給他。

主問完成,明天作盤問。

明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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