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裁決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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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簡短理由:
控傳召5名證人PW1-PW5,另有多段CCTV,會面紀錄,涉及之損毁國旗及在被告家中找到物品呈堂。

經過仔細分析,法庭接納PW1, PW3至PW5之全部證供。對於PW2,法庭只接納其部份證供指男子B就是呈堂CCTV內之黑衣男子,但對其供稱男子B所作行為認為有多處疑點,未能接納,包括
1)庭上作供指男子B拉斷國旗旗杆,書面口供沒寫
2)書面口供指男子B在7-11外手持𠝹刀,但盤問下不肯定
3)庭上作供指男子B有用𠝹刀𠝹爛7-11門外國旗,書面供詞完全沒有提及
4)書面口供指男子B拉扯7–11門外旗桿至行人路欄杆地下,然而從呈堂相片可見7-11外是沒有行人路欄杆
5)PW5作供稱PW2只說跟住男子B到電車站後在糖水街消失,沒有提過𠝹爛國旗,同PW2供詞出現分歧

控罪(1):
只能倚賴PW1作供,但證人庭上講不到扯斷國旗就是閉路電視拍到之男子,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2)及(3):
法庭接納PW2部份證供及呈堂之CCTV、會面記錄及相片等,法庭接納男子B就是被告,雖然其當時衣著在街上行走可疑而損毁國旗也是嚴重罪行,但對PW2指男子B所作之行為認為存有多處疑問,認為控方就2項控罪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裁決:三項控罪均不成立

📍直播員按:PW2市民證人為愛國團體「香港弘愛會」主席曾卓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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