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6/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1110 開庭 -

主控表示開案陳詞已根據上週終審法院頒下的判詞將作輕微修改並已交予法庭,修改不涉及控罪基礎及指控各被告的證據。

主控指陳詞實際上只有字眼上的分別,控方立場始終認為暴動案的主犯及從犯均構成參與及壯大暴動,陳詞從原本的「共同目的」修改為「指控各被告明知案發現場正發生暴動而選擇參與」,主控指在證據層面上,指控各被告自願出現而鼓勵了現場人士,而壯大暴動聲勢此行為也屬於暴動主犯。

🌟林官認為此陳詞由始至終都講緊同一樣嘢,只有根據該判詞於用詞上的輕微修改,並邀請各辯方大律師檢閱。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續審,以細閱經修改的開案陳詞後再作進一步考慮,並有機會需請控方再解釋陳詞。

🌟林官同意大家應十分細心檢閱終審法院頒下的判詞,並應謹慎思考判詞所帶出的概念:「唔知係咪我諗得太多,如果有個被告人一心有意圖想參加非法集結,但佢就忙住做非法集結嘅事,而無留意到演變成暴動,亦無留意到暴動行為如擲磚頭,由始至終都喺後排堵路呀…做非法集結嘅事,佢應該淨係非法集結罪成定係暴動罪成呢?」,林官希望大家關注此問題,即判詞中所指伸展形式的指控是否適用於此情況。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 1000 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