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2]

D1: 劉(27)
D2: 譚(2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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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不認罪。

📌處理承認事實
🔹控方會依賴D1於現場的口頭招認及簿錄警誡,D1爭議相關證供自願性;D2沒有口頭招認,只有一些現場的即時反應。控方不依賴有關說話,D2亦無需爭議。
🔸辯方呈上D1口頭招認的反對理由,指記事冊中的招認是在威嚇的情況下作出。

就承認事實第一二段,辯方指出控辯雙方同意有實質的拘捕,包括制服及帶上警車;而辯方不同意有宣布拘捕。
👨🏻‍⚖️施官指為保障辯方利益,不應於承認事實中用「拘捕」字眼,因為「拘捕」意指口頭宣布拘捕,與「帶上警車」不同,控辯雙方其後刪去承認事實首兩段。

承認事實中提及由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已全數交還被告,因此不會呈堂。控方會將有關物品的相簿呈堂為P1(1-23),施官提醒控方於承認事實中加上有關相簿,並要求於休庭予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期間,閱讀與特別事項有關的記事冊,辯方沒有反對。

提交新的承認事實後,辯方讀出特別事項反對理由,D1反對法庭接納控方指D1於2019年11月11日0850時作出的口頭招認。
1. D1沒有作出所指的口頭招認
2. 警員沒有對D1口頭宣布拘捕
3. 於天水圍警署時有警員威嚇D1
4. 警員沒有向D1解釋為何要抄寫聲明及簽署,只是要求D1在指定位置抄寫聲明及簽署
反對理由3中提及的中年警員及一名較高級警員因D1未能認人而不能傳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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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黃飛揚(音)
🔹控方主問
於2019年11月11日駐守天水圍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小隊,0700-1545當值,穿普通軍裝,0841於6號巡邏車上與另外4名隊員巡邏中,於電台得知翠湖輕鐵站附近有數十名黑衣人士縱火及堵路。警車閃藍燈趕去,0845到天榮路近翠湖輕鐵站附近,PW1於車上見到約7-8名穿黑衫人士在翠湖輕鐵站附近天榮路行車路,正跑向輕鐵站方向,然後進入天頌苑。 有關人士背黑色背囊、戴勞工手套、穿黑色衫及褲,PW1遂下車追趕。

📌P2地圖
要求PW1標示自己的位置,有關人士的位置及有關人士跑的方向,呈堂為P2a。 PW1指天榮路行車路上布滿冒煙雜物,控方要求PW1於地圖上標示雜物位置。控方要求PW1於地圖上標示D2跌倒,D1想扶起她的位置。

📌被告衣著
PW1追至翠湖輕鐵站,看見一名女子戴着深色口罩、手套、黑衫、黑色長褲,身份不爭議為D2。當時面向下趴在地下,身邊有一名男子,想扶起D2,身份不爭議為D1。 D1當時戴深色口罩、白色勞工手套、黑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背着一個背囊。

📌PW1視線
當時其他黑衣人已向天頌苑方向跑走。 PW1一直望着黑衣人,視線沒有中斷過,因為街上沒有其他人,D1及D2原本在黑衣人當中。

📌上有鏍絲釘木板
PW1跑到該位置截停D1,女警11735則截停D2。女警11735與PW1由不同巡邏車到達。 D1及D2之間地面有一黑色環保袋,PW1於D1及D2面前將其打開,內有兩塊木板,上有鏍絲釘,即P1(21)所示的環保袋及 P1(22)所示的木板,每塊有三顆鏍絲釘,PW1相信被告用環保袋內木板作堵路及非法用途。

📌D1:「黑色袋裏面嘅木板釘唔係我」
0850於P2a上畫的同一位置向D1宣布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警誡後D1說「我剩係喺度堵路,個黑色袋裏面嘅木板釘唔係我」,PW1沒有被「打嚇氹」或作出不當行為要D1講以上的說話。

📌 D1不斷在動
下車之後PW1原本乘坐的巡邏車繼續有閃藍燈。距離拘捕位置約10米,PW1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巡邏車。 D1不斷在動,PW1怕D1逃走,便使用了手銬,又通知電台拘捕了D1,並檢取木板釘、手套及口罩。

📌天水圍警署情況
0853押解D1乘警車AM8232回天水圍警署,0900回到天水圍警署,0901帶D1見值日官及報告案情,0902向值日官提取D1作文件工作,0905-0915於天水圍警署報案室APS室(用作拍照及打指模的房間)向D1發出被拘留人士通知書予D1閱讀及簽收,D1於右下收通知人位置簽名,PW1於發通知人位置簽名, 該通知書列為PP4。0922-0925於天水圍警署報案室APS室,高級警員34777在場時搜查D1,於背囊搜出P1(2, 3, 5, 6, 10)所示的物品。

📌證物
P1(1, 4)為D1案發時所戴:
1. 白色勞工手套
2. 透明膠紙
3. 剪刀
4. 黑色口罩
5. 灰色剪刀
6. 口罩
10.黑色電話
P1(7-9)為另一警員檢取,分別為D1案發時所穿的衫褲鞋。

0926 PW1將以上證物交予34777處理,並帶D1到訓示室坐。 0931 PW1於天水圍警署地下訓示室自己在記事冊上寫低現場警誡過程,包括D1警誡下的說話,房內亦有D2及女警11735。PW1沒有留意她們在做甚麼。 1015補錄完畢,PW1向D1覆讀其補錄警誡口供,問D1有沒有地方需要修改更正增補,D1指沒有。PW1出示聲明,要求D1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上及簽名,D1照做。

📌 記事冊
控方出示記事冊p.25-28,每頁左邊邊界不時有簽名,包括PW1及D1簽名因為PW1寫錯字要刪去時要PW1及D1簽名。 控方將記事冊呈為PP5。 之後PW1去影印供詞並將副本交給D1簽收。 PW1沒有打嚇氹D1要其簽名,在場時亦沒有見過其他警員對其打嚇氹,由帶返警署至提取D1到APS室都一直與D1一起。 0915-0922 D1都在APS室中與PW1一起。

🔸辯方盤問
PW1 在2017年5月加入警隊,至案發當日都駐守天水圍,熟悉案發地點附近環境。

📌地圖上確認石壆、過路處位置
PW1在P2a畫出制服D1及D2的位置,辯方指該位置是行人過路處,並出示3張相片。PW1確認該3張照片都是案發現場的環境。 PW1指制服D1的位置在照片1石壆位置,在相片的中間偏下,屬行人過路處旁,該過路處連接翠湖輕鐵站及天水圍公園方向。 翠湖輕鐵站於照片1左方,照片2右方,天水圍公園於照片3「之」字形過路處方向,於照片2對面馬路及照片3左邊橙色垃圾桶後面都有巴士站。 該過路處平日都多人行過。 PW1無留意案發時有沒有人等輕鐵及巴士,案發至今兩年印象都較模糊。

📌 經常在社會事件中當值
PW1經常見到黑色衫褲戴口罩的人,可能是一些沒有做違法事情的人在區內遊走。

📌 PW1不能完全留意一群黑衣口罩人士
PW1案發時沒有辦法留意當日所見的7-8個人的詳細特徵,只知道是黑衫黑褲戴口罩。 辯方指PW1第一次見到D1及D2時已經是在截停位置,PW1表示被告在跑時已經見到,但無法分辨D1及D2在7-8個人當中是跑在甚麼位置,直至截停位置才可以指出D1及D2的特徵。 辯方指截停D1及D2前並不知道他們之前是在做甚麼,是推測他們是屬於該7-8人當中,PW1同意。 辯方指環保袋不是在D1及D2之間,而是在離他們較遠的地方發現,PW1不同意。

PW1指案發當天行動前沒有訓示,但處理有關社運案件通常是要盡快將被捕人帶離現場,回到警署才處理進一步事項。

📌PW1總之捉住D1
辯方指制服D1後PW1一直按住他在地上,PW1表示不清楚,總之是捉住D1。 辯方指PW1按住D1在地上1-2分鐘後,在場有一高級警員說「所有嘢帶返上警車,返警署先講」,PW1表示不記得,但他待有口頭宣布拘捕後才帶D1離開。 辯方指PW1沒有在現場對D1宣布拘捕,D1亦沒有掙扎,PW1不同意。

📌訓示室警員初步搜袋
辯方指回警署見值日官後PW1是先帶D1到訓示室等,在訓示室中已有警員初步搜查D1的袋。有一中年警員問D1「啲嘢係咪你㗎?」, D1回答「唔係」,該警員再說「唔係你嘅,即係你女朋友㗎啦」。

📌 高級警員:「係咪你做㗎?係你就快啲認咗佢」
在APS室等候時, 有一名高級警員經過APS室時對D1講「係咪你做㗎?係你就快啲認咗佢」,D1回答「係啊,啲嘢唔係我㗎」。

📌 PW1沒有讀出補錄,只叫D1簽名
PW1沒有向D1讀出補錄,亦沒有讓D1自行閱讀記事冊,只是指着記事冊的不同位置,然後叫D1簽名,聲明亦只是叫D1在該位置照抄,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
當日警車到達時現場周圍應該有市民,但PW1沒有望住市民。

📌🔸辯方:剛才盤問無問🔹控方:改問
控方問PW1是否推測被告在7-8個人當中,PW1表示不是。 控方想問7-8個人跑的途中有沒有人加入,辯方指此問題剛才盤問時沒有問過,控方才改問PW1所指「不是推測」是甚麼意思,PW1指被告是在7-8人之中,但截停D1時7-8人已經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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