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2]

D1: 劉(27)
D2: 譚(2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施祖堯裁判官問PW1
👨🏻‍⚖️為何覆問時PW1可以確定被告屬於7-8人當中?
PW1: 因為望住該7-8人向同一方向跑,沒有離開過視線。D2「應該」跌低所以在地上,但沒有見到她跌低,見到時她已經趴在地上。
👨🏻‍⚖️為何望住該7-8人會見不到她跌低?
PW1: ...唔係好記得
👨🏻‍⚖️D1在扶D2前的一刻,PW1見不見到D1在做甚麼?
PW1: 見唔到
👨🏻‍⚖️如何可以肯定D1及D2是屬於7-8人?
PW1: 因為當時只有那堆黑衣人在那裡
👨🏻‍⚖️真正第一眼見到被告是否只在石壆位置?
PW1: 係
👨🏻‍⚖️PW1不知道D2為何在地上?
PW1: 見唔到佢跌喺地下
👨🏻‍⚖️到底D1及D2是否在黑衣人當中其實PW1不肯定?
PW1: 正確
👨🏻‍⚖️PW1第一眼見到黑衣人是在警車上,該位置在D1(1-3)或P1(23)是否可以標出?
PW1: 黑衣人位置於D1(2)中間偏右位置,警車在相片範圍外左下角,黑衣人跑的路線是向警車方向,轉左就會跑到石壆,石壆與警車距約10米
👨🏻‍⚖️截停一刻D1及D2距離多遠?
PW1: 1米
👨🏻‍⚖️D1(2)能否顯示雜物位置?
PW1: 藍色燈柱,未落車已見到有雜物,於黑衣人後方
👨🏻‍⚖️有沒有去查看過雜物?
PW1: 沒有
👨🏻‍⚖️雜物體積多大?
PW1: 有啲單車及橙色垃圾桶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女警11735劉詠瑜(音)
🔹控方主問
PW2於2019年11月11日駐守天水圍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着一般軍裝,工作時間0700-1945,坐5號巡邏車,車上有4名隊員。0841於電台收到訊息,指翠湖輕鐵站有十多名黑衣人堵路及縱火,巡邏車着藍燈前往上址。0845到達現場附近,與6號巡邏車差不多時間到場,距警車15米左右見到近翠湖輕鐵站附近行車路上有雜物被縱火,有焚燒痕跡,有大概5-6個人士向天頌苑方向跑,PW2下車追,期間一直望住。直到翠湖輕鐵站的行人路有名女子趴在地下,PW2相信女子是5-6人之中,因為衣著與5-6人相似。第一眼見到時女子已經趴在地上,沒有見到趴低前做了甚麼,該女子為D2。
— 下午審訊 —
PW2主問繼續
📌D1, D2衣著
事發時PW2見D2趴在地上,不爭議衣著為戴普通眼鏡、深色口罩、兩手戴手套、着黑衫、黑褲、白波鞋、背着背囊。 D1在D2身邊,D1戴深色口罩、着黑衫黑褲、背着背囊。

📌 木板上有鏍絲釘
兩人之間有一個環保袋在地上,警員24957(即PW1)拾起並打開查看,PW2看見內有兩塊木板,每塊木板均有3口鏍絲釘,控方出示P1(21-22),分別為該環保袋及3塊木板。

📌D2被捕情況
PW2於大概0850將D2鎖上手銬,然後宣布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因為接報現場有堵路及焚燒雜物,而到場時有十多名黑衣人,因此有理由相信D2當時在場參與。 PW2於現場檢取P1(11)D2戴着的口罩及P1(13)D2戴着的手套。 D2沒有招認,後被帶上警車押解回天水圍警署。

📌天水圍警署情況
回警署後0935 PW2於訓示室內搜查D2,於背囊內找到P1(12)手套、P1(14)兩個口罩、P1(17)一對手袖、P1(15)藍色剪刀、P1(16)黑色電話。 D2穿的衫褲鞋分別為P1(18-20),並非由PW2檢取。

📌P2地圖中的位置
要求PW2標示自己停車、雜物位置,第一眼看見時5-6個黑衣人位置,黑衣人跑的路線。以及截停D1及D2的位置,標示後呈為P2b。

📌PW2視線有機會轉移
該5-6人跑經PW2前面,然後轉彎跑向天頌苑方向。 PW2視線有機會離開過正在跑的人,因為中途有專心跨過欄杆大約10秒。 追趕期間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其他人士,但馬路上只有這些人在跑,沒有見到任何人加入這些人一起跑。 到天榮路轉彎位,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人加入。

📌PW2沒有留意其他人逃跑方向
PW2跨過欄杆後已見到D2面向下趴在輕鐵站行人路地上,除D1外其他黑衣人已經四散,PW2沒有留意其他人跑到哪裡。 PW2沒有見到黑衣人之中有任何人跌倒在地,D2趴下時頭向天頌苑方向。 PW2由下車到跨欄前一刻沒有留意該路段有沒有其他人正在行或跑向該方向。

📌D2在人堆中特別明顯
PW2指該5-6人戴着口罩,但其中一個長頭髮,着白色波鞋,在人堆中特別明顯,所以有理由相信是D2。 跨欄前PW2有一直看着該人,該人一直在跑,跨欄後已見到一個長頭髮白波鞋的人趴在地上。

🔸辯方盤問

👨🏻‍⚖️施祖堯澄清
👨🏻‍⚖️PW2形容黑衣人「四散」?是否有見到他們向天頌苑方向跑?
PW2: 他們沿相片左下方的行車路,越過翠湖輕鐵站繼續向前跑,跑向D1(2)相片的右邊。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探員20402蔡XX
🔹控方主問
PW3於2019年11月11日駐守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當日值早班,0700在元朗警署上班,直至0841...
(施官請PW3離庭)
👨🏻‍⚖️問主控該警員當日在警署內值班,其證供有甚麼作用?
🔹主控指因為當天是大三罷,想知道當天元朗、天水圍各地點是否有堵路情況。
👨🏻‍⚖️指其證供可能是傳聞證供,如果用有很多電台打來或有很多市民報警,可能可以是考慮的一部分。但如果想靠PW3的證供證明有人告訴他發生了的事,可能就會是傳聞證供。
🔹主控解釋,只是想靠PW3帶出當日事件背景是有大三罷。
(重新召PW3)
PW3指2019年11月11日,收到上級通知得知市民發起大三罷的行動,意指罷工、罷市和罷課。當日PW3駕車上班,見已經有很多市民在街上堵路、站在行車路上。 由早上7點多到10點多,PW3有接到天水圍區不同類型的案件,包括縱火、非法集會、藏有武器可作非法用途等。

📌檢獲及拍下兩人證物
PW3知道D1及D2當天被拘捕到天水圍警署,當晚1934 PW3檢取D2黑衫、黑褲及白波鞋,亦有檢取D1的衫褲及波鞋。 P1相簿由PW3拍攝,P1(23)相片由PW3於當晚2115拍攝。

控方要求PW3於P2地圖畫出控罪中所提及燈柱DD0330,施官問是否有需要證明。辯方指控罪所指位置已經在D1(2)當中顯示得很清楚。(再請PW3離庭)
👨🏻‍⚖️主控的立場想指燈柱在甚麼位置,對於控罪發生的地點是否有爭議?
🔹控方表示不會再問燈柱的事情。
(重新傳PW3)
PW3不清楚當日輕鐵及巴士有沒有正常運作。

🔸辯方盤問

👨🏻‍⚖️你喺邊度揸返元朗警署?
PW3: 大埔
👨🏻‍⚖️堵路在哪區發生?
PW3: 元朗區,不是在天水圍區

— PW3作供完畢 —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