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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2] D1: 劉(27) D2: 譚(2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施祖堯裁判官問PW1 👨🏻‍⚖️為何覆問時PW1可以確定被告屬於7-8人當中? PW1: 因為望住該7-8人向同一方向跑,沒有離開過視線。D2「應該」跌低所以在地上,但沒有見到她跌低,見到時她已經趴在地上。 👨🏻‍⚖️為何望住該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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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就特別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 沒有警員作出警誡或宣布拘捕
沒有爭議案發當日D1被警員制服在地,當時D1面朝地,舉高手以投降的姿勢趴在地上。聽到有警員說「將啲嘢帶曬上車,返警署先講啦」。一兩分鐘後,D1被押上警車,很快回到警署。期間沒有警員作出警誡或宣布拘捕。

📌天水圍警署對話
回到警署後,一個警員帶D1向值日官報到,然後帶D1和D2到一間較大的房,入面有其他警員及被捕者。警員搜了D1及D2的背囊,中途有一位中年警員叫D1轉到另一邊,並打開了環保袋,問「呢啲嘢係咪你㗎?」D1答「唔係」,該警員又說「咁得啦,啲嘢即係你女朋友㗎啦」,之後便走開了。 D1很害怕,不知道警員會對自己及D2做甚麼。

📌 D1害怕假如不配合,警員會對自己或D2不利
之後有另一警員帶D1到房搜身及打指模,等待的時候有一名較高級的警員在門口咆哮般說「係咪你做呀,係就認咗佢啦!」D1敷衍地說「係啊,啲嘢唔係我嘅」,因為D1害怕不配合的話警員會對自己或D2做甚麼。

📌 簽名前警員沒有解釋聲明內容
之後D1被帶回大房坐,一會之後有一位警員帶D1到細房,警員在抄一本藍色的簿仔。抄完後叫D1在錯別字的地方簽名,及出示一張紙仔,叫D1抄寫並在下面簽名。 辯方出示PP2 p.25-28,左邊可見D1簽名,簽之前警員沒有讀出聲明內容。 D1不記得警員有沒有叫D1閱讀簿內內容,但警員沒有解釋有關聲明。

📌D1 以為可以任意作出修改、更正、增補
D1因為害怕該中年警員的說話,擔心會對自己及D2不利,決定順從警員的意思。 D1抄寫聲明時不知道聲明代表甚麼,抄到最後一句才知道,亦以為「任意作出修改、更正、增補」是可以任何時候。

🔹控方盤問
D1聽完中年警員說的話之後已經任何警員都害怕。
主控質疑為何D1在高級警員的問話下只說「係啊」,而不承認木板是他的。D1表示因為自己真是沒有做,只是想敷衍警員,問甚麼都只先答是。
D1沒有問高級警員想要他招認甚麼。
D1教育程度到中六,會看中文字,當時只想快點回去見女朋友,沒有仔細看簿內寫甚麼,包括p.27第三行最尾寫着「我剩係堵路,個黑色袋入面嘅木板釘唔係我」。
D1以為簽完名後仍可以作出修改。
錄口供的警員沒有份講威嚇說話。
D1沒有對補錄的警員講晚點會作修改,沒有問之後是否可以修改,亦沒有提出因為未看口供內容所以先不寫聲明。
D1在進入細房前有問補錄的警員女朋友的情況,警員沒有回答。
D1不同意搜袋是在APS房進行。
主控指pp5是粉紅色的簿,不是主問時D1說的藍色簿。
D1事後沒有找警員說內容不正確要修改,因為一兩個月後警方說撤控不告,所以D1沒有想過要修改。
同日稍後有警員對D1作會面記錄,D1沒有提過要對補錄作修改。

🔸辯方覆問
簽名時,D1沒有整份記事冊p.25-28看過一次,不清楚記事冊上的內容。
👨🏻‍⚖️是否警員有讓D1看記事冊內容,但D1沒有仔細看?
D1: 是,因為不想做了甚麼令警員覺得不順眼的事,會對女朋友不利。
👨🏻‍⚖️反對理由中有一段指,警員沒有讓D1自行閱讀記事冊內容,警員讓D1閱讀是簽名之前、還是簽名之後?
D1: 不是太記得

D1當日有保釋,之後沒有想改口供內容,因為很混亂,不知道後續要做甚麼,之後有繼續工作,忘記了要更改口供這件事。 一個月之後警方歸還物品,D1以為已經沒有事。

🔸辯方澄清: 警員讓D1閱讀記事冊,是有叫他看完內容同意才簽,還是叫他簽的時候有機會看?
D1: 是後者
👨🏻‍⚖️辯方作出引導性提問,有機會影響法庭予D1證供的比重。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決定有關招認是否能夠呈堂,取決於法庭認為PW1的說法可信,還是D1的說法有可能,D1的說法完整,亦能提供原因。 中年警員的威嚇對D1的影響到簽署聲明時仍持續。 D1的說法有可能真確,這已足以讓有關警誡供詞不能呈堂。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2日 明天0930同庭續審,會就特別事項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詳細記錄💛
(字數較多,分開了3個post,請細心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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