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裁決 #續審[6/4]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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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終審法院上星期的裁決,法庭要求了控辯三方提交進一步補充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王官先問控方,D1被指大嗌「有狗丫,走丫」的行為是否屬於參與或鼓勵非法集結。控方起初回應是鼓勵,但受到王官質疑叫人走如何鼓勵。
控方又指D1屬睇水角色,指D1警告其他參與者有狗(主控衝口而出)…有警員到場,提示示威者暫時離開。王官問控方有無呢方嘅證據,控方認為當時D1警告其他警方到場,就係負責睇水嘅角色。
王官提醒控方如果D1角色係睇水就唔已經唔係鼓勵,已經係參與。控方最終改變立場指D1也屬參與集結者。

D1回應:
D1代表重申本案並無D1逗留時間方面的證據,更妄論D1具睇水嘅角色,控方僅有的證據是集結結束時,警方指D1有講果句說話;而D1當時的衣著和物品和一般示威者有明顯有別。
辯方亦難以理解「有狗丫,走丫」可來有叫人去其他地方集結的意思,即使控方認為可以推論出呢個意思,亦唔會係唯一推論。
辯方立場不同意D1有講呢句話,但就算法庭裁定D1有講,呢句說話某程度上都可以係附和緊警方叫人離開嘅呼籲,被告可以係叫其他人走。因此D1並不是促進/鼓勵/協助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回應:
王官就D2的逗留時間、裝扮及身上物品要求D2代表回應。
D2指,辯方證人指D2約2030時左右放工,之後去咗邊無證據,但以拘捕時間推算逗留時間不會長。D2只短暫出現於早已開始嘅非法集結地點,不會有什麼角色。

王官再問,D2和D1情況不同,D2當時有防毒面具,身穿黑衣,更被指控手持磚頭,法庭是否要考慮被告的意圖?是否對現場非法集結人士作出鼓勵? 佢知唔知咁樣係鼓勵到其他人? 若然係知嘅話,係咪都參與緊果個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D2於放工的情況下出現,難以推論參與…王官打斷,强調不是要討論D2是否有作出定名行為,王官提醒根據終審裁決鼓勵都已經可入罪。

辯方指,控方嘅指控係警方來到時,示威者已走的情況下D2手持磚塊,根本鼓勵唔到其他人…王官再打斷,提示辯方是否鼓勵到並不重要,控方亦無需證明,但證明到的話於判刑上會有影響。
最後,辯方指辯方證人已解釋了D2為何當時以案發衣著出現。

控方回應
控方不認同辯方指警方到場時集會已經結束,其實,警方到場後集結都可以係沒被驅散。

本案將押後至12月20日 1430 進行裁決,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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