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013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

👤雷(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後被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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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原審裁判官是否有合理基礎裁定被告的傷人意圖?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時皆確認,堵路現場沒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即使假設被告與附近示威有關,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暴力示威者,有意圖用雷射筆來傷人。

原審裁判官不信納被告稱雷射筆為工作所用的供詞,但雷射筆沒有工作用途是否就等於被告必然有傷人意圖?

📌答辯方回應

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用過雷射筆,或者現場曾經有人用過;被告視之為傷人工具便已足夠。

被告承認在觀塘官立小學已在逃跑,該位置離地鐵站不遠,亦在警方的驅散路線之中。根據被告出現的時間與地點,加上他供稱在當日下午已知該位置有示威仍選擇前往,而且其容量不大的斜孭袋內有黑手袖、面巾和口罩,原審裁判官有足夠基礎作出被告意圖以雷射筆傷人的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0930宣判,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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