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審訊 [1/2]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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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 控方只需傳召1名拘捕警員及播放一段9分鐘現場錄影片段,辯方不爭議會面紀錄

🔸 被告將會作供,並傳召2位辯方證人,分別為朋友與前僱主

控方需時整理證物,休庭至1030

讀出承認事實 (P16)
📌被告現場被截停搜查時搜出以下物品:
P1綠色背囊
P2黑色銀包
P3咭片刀
P4多用途間尺
P5個人八達通
P6長者八達通
P7星火律師卡片
P8 iPhone

傳召PW1 警員24216 王子X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A大隊第一小隊,當日防暴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被告

🔹 控方主問

PW1當日1000-1005時接受上司訓示,指當日銅鑼灣有遊行活動,名為「沒有國慶只有國殤」,在東角道至菲林明道進行。1235時,PW1與女警長56972、警長10562、警員22345、警員23357及警員26406到達史釗域道巡邏。1514時A大隊副隊長指示小隊在史釗域道、駱克道一帶設立防線,因有未經批准集結人士往灣仔方向行走。

1603時,PW1在軒尼詩道創興銀行外見到被告,被告當時戴淺藍色口罩,穿黑色短袖圓領tee、長褲、波鞋,孭綠色背囊,與一名男子同行。二人在行人過路處由銅鑼灣向金鐘方向行走,其中被告「眼神閃縮,不時回頭張望」。二人與警員相距約7米,當時迎面往警員方向行。PW1供稱,二人一見到警員就分開行,「之後前後腳行返埋一齊」,他覺得可疑,於是上前截停二人。

PW1告訴被告,根據第232章54(2)條 [《警隊條例》] 思疑其身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要搜身。PW1與23357一起截查被告,同行人士則由22345與26406負責。由於當時身處位置行人眾多,PW1遂帶被告到史釗域道1C號外繼續搜查。

PW1在被告的右後褲袋搜到黑色銀包,銀包「右邊暗格位」搜出一把黑色可摺疊咭片刀,長約8.5厘米,當時沒有打開。鄧官庭上親自檢視P2銀包後,提出將證人供詞指稱的「暗格」改稱為「內層」。

PW1在現場搜查時曾將摺刀打開,露出刀鋒查看。銀包「暗格位」除以上咭片刀外,亦有一黑色「類似間尺」的「咭片狀物體」。PW1表示,自己只專注於P3咭片刀,故沒將被告其他被搜出個人財物(包括八達通) 記錄於記事冊上。

1610時,PW1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被告施行警誡,然後就咭片刀進行查問,內容如下:
PW1:呢把咩嚟嘅
被告:咭片刀
PW1:用嚟做乜㗎
被告:平時返工用嚟開紙箱用
PW1:你做邊行㗎
被告:做廚房
PW1:咁你今日返工定放假
被告:放假
PW1:點解帶把咭片刀出嚟
被告:把咭片刀我平時返工用嘅,隨身帶都好正常啫

PW1隨後將咭片刀檢取為證物,並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被告宣布拘捕,於1726時補錄警誡供詞,1904-1910時向其複讀內容。

🎥播放P11 警方片段
顯示被告現場搜查過程,PW1認出畫面中的被告及包括自己在內的各名警員

🔸 辯方盤問

PW1當時在創興銀行外見到被告,被告並非「過緊馬路」,已行到「創興銀行出面行人過路處」,實際上是在行人路上。

PW1表示自己沒有收集相關閉路電視紀錄,但睇過由同僚提供軒尼詩道303號店舖「燉」的閉路電視片段。錄影時間為被告被截停前約幾分鐘,片段中見到被告獨自一人行,沿途沒有回頭行。

被問及P6長者八達通時,PW1重申,當時專注檢取咭片刀與間尺而冇mark低到其他物品,不知道八達通是否在銀包內。他同意,過程中被告非常之合作。

- PW1作供完畢 -

🎥播放P15 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

1259午休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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