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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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將在Unused material(不被使用材料)的四段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指有關片段拍攝到被告D10逃跑,能證其曾參與暴動。

辯方反對,指片段與案無關,其質素亦不能識別D10。

游官指他未能看到有文獻支持他有權力在此階段阻止片段呈堂,惟需考慮片段有否關連(relevance)。

控方提議休庭予她考慮需傳召的證人、證人次序及處理19505證供的部分。


— 將休庭至1520

— 1528開庭

🔹傳召PW26 女警員19505 劉佩君(音)

劉現為PTU D大隊,案發時為觀塘警署特警隊特別執行小隊,曾協助處理一名被捕人士,A10。

1930時到達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1940時得知警員12168拘捕一人而上前協,當時金巴利道近彌敦道位置。當時女子已被截停,劉協助看管及在其外套和褲袋作初步搜身,搜查有否可疑或危險品。劉在A10外套袋搜出白色iPhone(P176),而黑背囊(P175)內有衣物、身分證、生理鹽水。劉並無將所有物品取出,只打開作初步查看。

1950時,刑事警員2024到場,劉將A10物品(黑背囊及白色電話)交給2024。劉沒有檢取八達通,八達通是2024在A10背囊搜到,所以由他檢取。

劉指她無非法干擾證物,沒有看到他人非法干擾證物

📺播放片段 P210 (00:07:31-00:08:11)
劉沒見到她本人出現在片段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7 警員2024 張竟成(音)

現駐守紅磡警署的行政支援小組,當時為九龍城情報組。案發當日曾協助警員19505處理被捕人。

1950時接管被捕人(A10),有檢查她身分證,當時被捕人正揹住背囊。之後他與警員19505一同搜查背囊,由於現場混亂,19505離開並繼續作驅散行動,他叫A10揹住其背囊。當時只為搜尋有否攻擊性物品,有需要會於警署再搜查,將大部分嘅嘢有放回背囊,而在A10外套找到的電話及背囊中的八達通均有即時檢取。張不記得每一項物品是在背囊中哪個位置。稍後把A10送到新屋嶺。

張警員指「基本上係無非法干擾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9日0930時續審,屆時將傳召有關D9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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