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警員12422,因為辯方在盤問PW1時,帶出與他有關的案情;另因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未到,申請休庭10分鐘,關於雷射筆,控方不爭議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只要求法庭在此環境下作裁決,兩份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10:09 開庭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盧永楷

控方主問
帶出 #盧永楷 嘅學歷、專業資格和訓練,曾經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向法庭申請接納其專家身份,獲批。

辯方盤問
證人在加入警方之前,對雷射裝置有行業經驗,大學所修課程係”Electronic Engineering with Opto-electronic” 學關於光嘅儲存、處理和顯示,所用到嘅光源就係雷射光,要學習雷射光嘅結構、特性和技術,出嚟做嘢要分析及設計激光二極管的推動裝置,線路,了解功率效果,由大學開始已30年,所以有相當認識。

證人稱有見過用激光裝置作表演用途,有見過裝置可加上濾鏡,從而讓光束射出不同圖案。本案只係測試咗雷射筆及電池,沒有其他。

律師請證人睇P3 雷射筆,和P4(1-4) 四個濾鏡,證人同意雷射筆個頭有螺旋形坑紋,可以將濾鏡扭上去筆上,同意啲鏡有花紋,所以扭上去,射出有花紋嘅光束。

辯方向證人指出:
律:裝置有機會用作激光表演
盧:有見過,射出嘅光束幾強

律:唔射去眼睛就唔會危害
盧:唔可以咁絕對去講,就算加濾色鏡,好近距離,反射,都可能超出對眼最大允許照射量

律:這些情況可以用護目鏡作保護措施?
盧:可以

律:所以如有表演,觀賞嘅人戴上護目鏡會較為安全?
盧:相信觀賞嘅人唔會鍾意,唔會達到效果。因為鏡有不同度數。有啲保護好啲,有啲少啲。如果表演環境距離好闊(遠),近啲會易感受效果,遠啲就會好暗,唔會覺得有咩特別。所以一般表演觀眾唔會戴護目鏡。所以睇呢啲激光表演都好危險,如果睇表演唔小心會對眼睛構成傷害。

律:戴護目鏡會安全啲?
盧:足夠度數嘅護目鏡會保護到你,唔止暗啲,亦需要揀波長,即係顏色。

10:38 無覆問,作供完畢,主控要去其他法庭,12:00再訊。

12:09 開庭,傳召PW4 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駐守毒品調查科3D隊,2020年1月1日 14:11,由案件主管女高級督察 周恩嫻(音)帶隊,PW3負責揸車UM5713,去上環橋發大廈搜屋,PW4與警員8402押解被告,入過被告所住單位,PW3嘅角色係同8402看守被告,女署理警長8050有入單位,角色係搜屋。

14:25開始搜屋,由一入門口右邊嘅廳開始,逆時針方向搜,搵到通訊儀器,搜完廳之後搜房,有兩間房,一間主人房,另一間有上下格床房,由8050入去上下格床嘅房搜,當日無落手落腳搜,之後和8050搬證物離開上址,上警車返警署。PW3大概見到由邊度揾出證物,由8050做記錄。

12:19 辯方盤問 【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PW4在2021年11月9日做咗份口供 Pol 154,詳細講述搜屋過程,內容提到揸車UM5713去AP任職地方,尖沙咀麼地道XX號,PW4稱無印象訓示有無講過呢啲資料。

搜屋期間只有4位警員及被告,無其他人;呢項看守工作有無任何記錄?【無】,並無被分派工作係看守被告?無被指示咁樣做?【係】,係上到去有咩做就做?【因安全起見,好少一人睇住犯,所以自發幫手】,以我哋所知單位係400幾尺?【係】;搜屋做法多數係喺AP面前搜,搜到邊行到邊,並無需要PW4睇住被告【唔同意】,幾個警員可以一齊睇住被告【同意】,被告已經反手上手扣, 根本唔使兩個人睇住【唔同意】,原因係PW4並無被分派看守工作【唔同意】.

搜屋共用一小時多少少,14:25~15:30間屋,唔大,但比較凌亂同多雜物【同意】,一個人在一小時搜哂成間屋有難度【同意】,被告係男性,所以搜房都應該係男性【唔同意,當時係男被告,由兩個男同事看守較適合,所以無人手選擇情況下由女警去搜查】。

律師指PW4可以去搜房【唔安全,無去】,唔安全係因為無兩個男警看守【係】,最少有8402【得一個所以唔安全】,被告反鎖上手扣都唔安全【進行襲擊可以有好多方法,唔一定用手】,搜屋期間被告態度合作【唔知】,無任何動作【看守之下無】。

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
當日PW4無須要看守【唔同意】
真正工作係協助8050搜屋 【唔同意】
PW4負責搜房,8050負責搜廳【唔同意】
因為有分工,先可以在一小時內搜完【唔同意】

PW4 入到房搜查,搵到適合為證物嘅嘢,就放上上格床和枱面【唔同意】
咁做係因為房雜亂,只有上格床和枱面可以放嘢【唔同意】
搜房時只有被鋪無其他嘢【唔同意】
PW4無作任何記錄在邊度搜出【唔同意】
睇MFI 1 下格床在房內比較入嘅位置,見到啫係有入過房【唔同意】

MFI 1 有標示(1), (2), (3) & (4) 不同位置,下格床側邊有趟柜,指出枱面上的斧頭在(1)號位置搜出【唔知道】;裝有雷射筆的銀色盒在2號位置收到【唔同意】;裝有氣槍的黑色盒在3號位置搜到【唔同意】;一個裝住刀嘅盒在4號位搜到【唔同意】。

搜房期間曾經與被告爭吵,原因係你嘗試搣開裝有背心嘅膠袋【唔同意】,8050發現你搜房時無做紀錄【唔同意】,曾經討論過由邊個做【唔同意】。

13:00 PW4作供完畢,無覆問,14:30再訊。
Best Bluetooth Speaker Sou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