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7/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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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現只作簡短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
同意D1出現時間為20:10:09,修訂在控方陳詞相應部分。沒有其他補充。

📌D1代表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

女警說法與事實及其他控方證人皆不符。若法庭裁定女警證供存疑,D1當時衣著與防毒面具等物品亦不足以證明她有參與暴動。

📌D2代表陳詞

D2身分不能被辨認;現場四通八達,D2行走路線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亦有可能是旁觀者,而且沒有作出暴動行徑。對於其被指手持磚頭,律師指物件看來不似是磚頭,警方亦沒有檢取為證物,實際上無法證明到。單憑衣著亦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另外,律師反對控方姍姍來遲的交替控罪立場。

📌D3代表陳詞
D3管有雷射筆,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有意圖用以傷人。

姚官問現場有否出現過雷射光,控方確認雷射光只曾在一個情況出現過,為綠色光,截圖冊內有提供相關畫面。辯方大律師指,該刻並非兩方對峙中,只是有人行過時「閃一閃」。

對於控方倚賴其中兩段影片,分別是有一對男女叫人走,以及平台有黑衣人,律師指叫人走的男女非黑衫黑褲,而平台黑衣人不是示威者。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日1200作出裁決,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另外D1宵禁時間更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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